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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重地嚴禁烟火

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A0001_1000011
01/30/2007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4款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1款
第65條第4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四、不注意燃料物品之堆置使用,或在燃料物品之附近攜用或放置易起火警之物,不聽禁止者。」
第68條第1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