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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水利法相關規定,毀損或竊盜水閘門致釀成災害情節重大者可處死刑、無期徒刑。

B.告示資料庫〈二〉:法令宣導
B0008_1040022
大佳河濱公園
07/10/2008
水利法第91條
第91條規定
「毀損或竊盜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一條之建造物或器材或其他水利設備者,除限令修復或賠償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因前項毀損或竊盜、以致釀成災害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危害多數人之生命財產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