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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影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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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禁停機車(機慢車停車區除外)

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A0004_1100041
01/09/200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款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1款
第55條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第1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