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所設立之警告標示。新潭路之直潭段係為翡翠水庫下游,因水庫於豐水期間為調節水量或供發電之用,可能有不定時之小規模洩洪,故設置警告標示,公告此段禁止進入進行水上活動。 2.關於此項警示,最讓人記憶猶新之事件莫過於發生於1981年1月23日外雙溪之景美女中與達人女中師生溺水案。該案件即因上游無預警放水,導致於下游活動之兩校師生集體溺水,最後造成十五人死亡之慘劇。但經搜尋後,並未查明此項警示之法源依據,於告示內容中亦未得見,亦無罰則。此警示之性質或者為行政程序法一六五條所規定之行政指導 (行政程序法一六五條: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