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涂予尹(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專任助理教授)、黃暐旭(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基礎法學組)
由於管轄法域等因素,法律服務行業一般被認為具有高度的本土性格而不利於比較研究。不過,各個國家在法律服務市場的發展往往面臨類似問題,對此採取因應模式有何類似或不同,便成為比較研究得以分析的重要課題。在此情形下,2023年3月19日由明治大學名譽教授村山真維領導的律師研究團隊,提供我們比較日本、美國、澳洲與法國律師業發展,尤其是中產階級客戶的絕佳機會。這場線上研討會以「擴大中產階級對律師的近用」為名,除初步公開2021年以日本中產階級為對象的律師調查結果以外,也邀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Los Angeles)法律系的亞伯教授(Richard Abel)、澳洲國立大學(The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法律系的桑頓教授(Margaret Thornton)與法國國家科學研究院(Centre national de la recherche scientifique)的榮譽研究主任巴斯特(Benoit Bastard)三位學者,分別分享美國、澳洲與法國晚近律師業的發展,且以各地中產階級客戶為主要討論對象。
村山教授首先解釋設定中產階級客戶為研究對象理由:當律師的業務逐漸專門化,而且越來越多律師進入大公司工作,這對中產階級的客戶會有什麼影響?這個問題在晚近律師研究中並沒有受到太多討論,例如由亞伯教授主編的專書《二十一世紀社會的律師們》(Lawyers in 21st-Century Societies)便只留意到大公司律師與貧窮者法律扶助議題,未著墨於中產階級近用法律服務的經驗,如此情形讓他的研究團隊決定針對日本中產階級進行律師調查,並召開此會議分享初步研究成果。
日本律師業變化與中產階級客戶的偏好
第一場演講由村山真維與森大輔教授進行報告,主要分作兩個部分,第一部分介紹2000年後日本律師業的變化,第二部分則分享2021年以中產階級為訪問對象的律師調查結果。
村山教授首先指出2000年後日本律師業歷經變化,日本律師人數增加,單獨執業律師比例大幅下滑,多數律師選擇組成小型事務所,而日本辯護士聯合會也逐漸取消對律師業的限制,允許律師投放廣告,以及成立得進行營利活動的職業法人(professional corporation)。這使得越來越多律師於職業法人兼任工作,個人客戶也得以透過更多元的方式獲得法律服務,例如透過大量律師註冊為會員的弁護士ドットコム網站取得法律諮詢服務,提前投保包含法律費用的交通事故保險等等,由此可見隨著日本律師業晚近的發展,中產階級者更有機會得到法律服務。
初步介紹晚近日本律師業發展後,森大輔教授介紹2021年2月進行律師調查初步結果,該調查透過隨機抽樣方式挑選受訪者,以郵寄方式進行,共收到972份有效回答,希望以此了解中產階級客戶挑選與雇用律師的關鍵因素。調查結果呈現「受訪者挑選律師會面」的理由前三名依序為:「收費標準明確」、「律師專長領域與案件內容吻合」以及「律師從未受過懲戒」。「受訪者與律師會面後,最終雇用特定律師」的理由前三名依序為:「律師從法律角度解釋案情」、「律師認真傾聽受訪者的故事」以及「律師態度親切」。藉由這次調查,森教授希望比較日本與各國經驗,討論如何改善中產階級近用律師的機會,尤其是透過澳洲的跨職業合作模式(Multi-Disciplinary Partnerships)[1]、投放律師廣告與人工智慧等方法達成這個目標。
美國:難以近用律師下人們因應之道
第二場演講由亞伯教授報告,他指出美國法律專業社群雖然在1990年代快速擴張,也有越來越多女性、非裔美國人等弱勢群體得以加入,但多數律師仍主要為富裕客戶與大公司服務。這讓一般消費者在尋求律師協助時會面臨諸多問題,例如律師費價格不公開、律師私下與醫生合作,刻意跨大損害賠償價格以增加律師費等等,越來越多人因此決定投保法律保險,確保在需要時有足夠律師費處理案件。亞伯教授認為,無償法律服務(pro bono)、法律扶助(legal aid)與公益訴訟等制度並未真正讓多數人獲得律師服務,例如無償法律服務往往成為大公司改善公共形象的工具,導致當事人利益並未受到重視;投入法律扶助的律師因為數量有限,所以仍有不少當事人無法取得律師的服務。
但亞伯教授也觀察到,越來越多婚姻、繼承與車禍案件不經律師介入便能獲得解決,如果未來全民健保通過,導致醫療帳單案件(這類案件佔美國民事訴訟極高比例)大幅減少,將使得當今刑案之外的多數法律案件都可以不經司法制度被解決。他因此呼籲學者,在討論律師如何為客戶提供法律服務之前,不如先關注那些需要但是得不到律師協助的客戶如何解決法律問題更有意義。
澳洲:迷失的中層仍然存在
第三場演講由桑頓教授主講澳洲針對律師業的政策與影響。澳洲政府為了鼓勵市場競爭,在1995年修法允許律師投放廣告,並開放律師與從事其他專業者合作成立公司。律師業一開始反對競業政策,擔心這項政策有違律師傳統倫理,也將危及律師生存,但後來逐漸接受這個政策,紛紛與稅務員等專業人員共同成立跨職業公司,提供消費者多樣化服務。2010年後,競爭政策進一步開放英美等國於澳洲成立跨國法律事務所,而此類事務所的營運以利益最大化與服務跨國客戶為目的。桑頓教授指出,這類的大型公司不僅內部職場環境以男性為主而欠缺多樣性,也不以一般中產階級客戶為主要服務對象。在此情形下,桑頓教授認為當今澳洲存在「迷失的中層(missing middle)」現象,意即多數中產階級因法令鼓勵競爭、多數律師投入大型事務所,而難以得到律師服務。教授主張,集體訴訟與培育通才型律師等方法或許能調和客戶利益/競爭效率間矛盾關係,解決此問題。
法國:尚未積極回應變化的律師業
最後一場演講由巴斯特主任報告法國律師業的晚近變化,以及中產階級客戶如何獲得法律服務。巴斯特主任首先指出,法國律師數量大幅增加,執業方式不再侷限於個人執業,律師們發展出越來越多種不同的合作關係,法國政府也在2015年允許成立跨職業合作公司。律師內部也發生變化,越來越多律師進入大公司擔任商務律師,讓律師公會面臨改革律師業的壓力。
再來,巴斯特以結合律師、公證人與司法行政人員的jurisdev公司為例,說明跨職業事務所的新營業模式為律師業帶來的新挑戰。這類公司以中產階級為主要客群,從類似零售業聚焦於個人客戶的策略出發,讓公證人、會計師等非法律專業人員也能提供民眾法律服務。這種經營模式雖然引起律師公會的不滿,認為只有律師能夠提供法律服務,但其確實有助於降低中產階級近用司法資源的成本。律師公會是否應以法治為理由,禁止人民尋求非法律專業人員的法律服務,是待解的關鍵問題之一。
對臺灣的啟發:
本次會議聚焦於中產階級民眾近用法律服務的方式,介紹各國律師業的變革與隨之面臨的新挑戰。澳洲與法國允許律師成立跨職業公司,打破律師對法律服務的壟斷,而線上法律諮詢、法律保險等方式也讓人們更有機會近用法律。在此情形下,要如何重新反思律師倫理規定,在提供當事人妥適法律服務與營利目的間取得平衡,便成為臺灣值得參考的借鏡。由村山教授主持的律師調查統計了中產階級客戶聘用律師的考量,也對台灣律師研究有所啟發。
相較於美國或日本,我國雖有對於律師業或法律服務市場的相關論述,卻少有系統性的實證研究作為基礎。針對我國律師制度與實務進行實證調查,將是就我國與美國、日本,乃至於其他國家律師行業管制的比較基礎。其次,近年來若干影響臺灣法律服務市場的變革,例如會籍單一化、律師從事公益服務的要求、機構律師地位的明文化、公職律師制度的建立等,是否有得到律師界的支持?其後續執法成敗得失等如何評估?也都有待進一步的考察、研究。
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也曾在2019年第五期臺灣法文化與社會變遷調查中,面訪調查曾有聘用律師經驗者是否滿意律師的服務,結果顯示超過八成受訪者表示滿意[2]。雖然該次調查並未追問受訪者滿意/不滿意具體理由,但從各國的分享日本的調查結果出發,我們在未來的調查研究可以進一步追問:民眾(尤其是中產階級)如何挑選律師?台灣是否也有難以近用律師的問題?台灣的律師業經歷了什麼樣的變化?另一方面,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正進行臺灣律師業的行業調查,一方面參照美國律師公會基金會(American Bar Foundation)前曾執行數輪的法律人行業調查(After the Jd: A National Study of Lawyer Careers)從事問卷設計,希望能夠作為跨國律師行業的比較研究基礎,另一方面也將臺灣律師業的特殊背景或近年來所面臨的變革等納入研究範圍,希望能讓國人更認識律師,甚至律師業也能更瞭解自己。
[1] 跨職業合作模式意指法律從業人員(例如律師)與非法律從業人員(例如會計師)雙方進行業務上合作,以此擴大提供服務範圍。參見https://www.lsc.qld.gov.au/for-the-profession/compliance/multi-disciplinary-partnerships。
[2] 參見《法實證資料庫第五之三期面訪調查次數分配表》,頁21(C13題),引用自http://tadels.law.ntu.edu.tw/survery-info/(最後瀏覽日期:2023/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