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承慶(台灣大學法律系基礎法學組碩士生)
壹、 前言:族名的遺忘與呼喚
一定要把名字藏好,不然就找不到回去的路了!
宮崎駿,《神隱少女》
孩子,給你一個名字。要永遠謙卑的向祖先祈禱,像一座永不傾倒的大霸尖山,你的名字將見證泰雅的榮光。
瓦歷斯‧諾幹(Walis Nokan),〈給你一個名字〉[1]收錄於《伊能再踏查》的〈關於泰雅(Atayal)〉。
大多數人對日本知名動畫《神隱少女》的電影記憶可能在於男女主角在神靈世界的愛情故事,但對於湯婆婆把女主角改名的情節沒什麼注意,因為女主角千尋的名字只是被取個綽號叫「小千」,似乎要記得自己的本名並不難。然而,可能沒人記得男主角白龍的本名是叫「賑早見琥珀主[2]日文為「ニギハヤミコハクヌシ」,是一個河神。」,因為名字又怪又長,因此,不一定能理解白龍為何要千尋把名字藏好,甚至還會疑惑名字跟回去的路又有什麼關連呢?但從名字的情節來看,《神隱少女》的故事就如同臺灣原住民族社會的縮影,大多數的原住民都有一個被「湯婆婆」強迫賦予的名字(漢名),他們也小心翼翼地「藏」好他們的本名(族名)[3] … Continue reading希望可以找到回去的路。但很遺憾的是,並不是藏好就能找到回去的路。有些人藏了就是藏了一輩子再也不找回,而有些人藏著藏著就忘了,甚至有些人連藏的機會都沒有,因為湯婆婆賦予的名字取代了某些人的生活方式也取代了回去的路。然而,被埋藏的名字背後總有說不完的故事,故事裡有祝福期待、神話傳說、花草樹木、蟲鳴鳥獸和道不盡的文化象徵與社會關係。正如同Walis Nokan的詩所傳達的意涵,名字與族群的精神具有緊密聯繫,一方面承載著過去的歷史記憶,另一方面,也邁向著未來的無限希望。因此,不論是《神隱少女》還是《給你一個名字》,名字的意涵是如此的簡單而深刻,但卻也令人感到遺憾與失落。但也因為如此,被埋藏的名字也理當要被找回,並且再次珍藏。
2022年1月25日,「以我的族名呼喚我[4]行動小組的組織命名主要參考知名的義大利同志愛情電影《以我的名字呼喚我》。」行動小組(下稱行動小組)首次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庭,進行準備程序的法律攻防。行動小組便在開庭前舉行記者會,在北高行大門前主張自己的法律訴求,要求行政法院法官應依據憲法規定,保障原住民族單列族名的權利,不應該讓原住民族強制適用「漢字綁族名」的姓名規範,而應該讓原住民族可以單獨使用族語拼音系統書寫族名[5] … Continue reading。單列族名的行動也並非當下才發生的訴求,在過去原運的發展中,也有要求回復原住民族傳統名字[6] … Continue reading,並展開相關法律改革的行動,比如1995年《姓名條例》的修法,國家放寬原住民族可以回復傳統名字,這樣的法律改革也可以說是當時原運的一環[7] … Continue reading。2001年《姓名條例》的再度修法,開放原住民族可以將原住民傳統名字以羅馬拼音並列登記,2003年三度修法則是增加另一種選擇,保留既有的漢族姓名並列登記原住民傳統名字的羅馬拼音。表面上看似提供更多選擇,但回復傳統名字的道路卻是困難重重,比如當時舊版身分證和戶口名簿有姓名欄字數的上限,導致部分族人反應回復傳統姓名的困難,以及現在身分證也僅有20欄字數上限,超過部分則必須用人工書寫的方式來處理[8]黃力勉、管婺媛(2014/11/6),〈身分證欄限20字 … Continue reading。此外,《姓名條例》的修法也允許回復傳統族名的原住民可以再次回復原來的漢族姓名,但以一次為限[9]原本是規定於〈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修法中提升至法律位階。,這樣的修法意味著原住民族可以藉由法律上名字的轉換來實踐文化身分的認同,但某個意義上而言,也彰顯當時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所遭受的歧視環境,國家才提供回復傳統名字的族人可以改回漢名[10]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所遭受的困境,可以參考Mayaw Biho於2005年拍攝的紀錄片《請問蕃名》。。上述原住民族傳統族名的法律改革中,即便國家寬容地允許原住民族可以使用傳統族名,但改名的限制規定和結構性歧視反而讓原住民族傳統族名的回復更加困難,更別說單獨以族語拼音系統書寫族名的訴求能輕易被國家所接受。
去年「鮭魚之亂」的改名熱潮更凸顯原住民族無法單列族名的荒誕現象。內政部在臉書發文表示,依據大法官釋字跟《姓名條例》的規定,大家能自由地選擇自己喜歡的名字,還不吝嗇地提醒一個人原則上有三次改名的機會,並請大家慎思愛護自己的好名字,以及好好珍惜使用戶政資源,最後以「實至名鮭」諧音梗圖博取版面[11]內政部臉書網站,https://www.facebook.com/moi.gov.tw/posts/4275482665813437(最後瀏覽日:7/6/2022)。。部分原住民族對此現象感到不滿,一開始從原住民青年陣線聯盟在臉書網站發表聲明抗議:「鮭魚都可以,為何族語名字不行」[12]原住民青年陣線臉書網站,https://zhtw.facebook.com/IndigenousYouthFront/photos/a.792407554120918/4428362327192071/?type=3(最後瀏覽日:7/6/2022)。,到部分成員組成「以我的族名呼喚我」行動小組,試圖透過訴願與訴訟的法律手段進行社會抗爭,要求法院與內政部能正視原住民族單列族名的訴求,並結合其他的倡議手段,包含媒體投書、舉行記者會與學校講座等方式,試圖擴大結盟與合作。
行動小組的單列族名行動,也延燒到台南市的行駕照單列族名事件。同年4月有族人要求在行駕照上單列族名,但被台南監理站遭拒,其理由是依據內政部於107年給予的函釋表示各機關證明文件應完整呈現當事人姓名,因此核發監理單位證照,姓名欄位仍以身分證登載姓名為據[13]彭宣雅(2022/4/11),〈原民駕照單列族語名字?交通部:應與身分證一致〉,《聯合報》,https://udn.com/news/story/7266/6230886(最後瀏覽日:7/6/2022)。。台南監理站的處理方式引來行動小組成員和部分原住民的抗議,民進黨籍魯凱族的伍麗華立法委員也於臉書回應,在4月會期關於原住民族單列族名的提案要求收到行政院內政部的回函表示:「行政院已經在2月11日召開『使用原住民族文字單獨登記傳統名字』相關事宜會議,決議要推動原住民族文字單獨登記傳統姓名,不再並列中文音譯了」,並由行政會召開跨部會會議進行規劃安排[14]劉福全(2022/4/14),〈「正名」大進展!原住民身分證可單列族名 … Continue reading。雖然行政法院還並未安排行動小組第二次的開庭時間,但爭取單列族名的行動已超過一年,並也取得一定的進展。本文試圖從法律與社會運動的角度,去書寫此次行動小組「進行式」的法律民族誌(legal ethnography)[15] … Continue reading。
首先,本文將從文獻回顧去探討「法律民族誌」的研究方法,並從「倡議人類學」的角度,探討法律與社會運動的關係,而本文會從「說故事(storytelling)作為法學方法」的取徑去分析此次單列族名運動的特殊之處。因此,本文會從二個面向進行分析,其一是法律動員(legal mobilization),本文主張行動小組是透過族名來進行「說故事的法律動員」。其二,本文則會從行動小組成員的法意識(legal consciousness)進行討論,思考當社會運動進入日常生活,人們怎麼理解法律以及挑戰法律,甚至當社會運動成為日常生活時,對於行動小組而言,這樣的法意識如何變成一種「說故事的法意識」。
貳、 文獻回顧:法律民族誌的倡議與權利研究
法律民族誌作為一種實證法學(empirical legal studies)的方法,去探討法律、社會與文化的關係,重點不將法律視為一種教條(doctrine),而是一種與社會互動的現象[16]Susan B. Coutin and Veronique Fortin, Legal Ethnographies and Ethnographic Law, in THE HANDBOOK OF LAW AND SOCIETY. 71 (Austin Sarat and Patricia Ewick eds., 2015).。而法律民族誌過往的作品強調法律作為一種異文化的社會秩序,聚焦於功能論式的分析,而當代的方法更著重於法律的實踐過程,不論是法庭、官僚體系或警政系統,乃至於日常生活,其參與觀察的對象為事實上的行為(actual behavior)[17]Ibid, 76.。換句話說,法律民族誌的特色在於不去探討書本中的法律(law-on-books)和行動中的法律(law-in-action)的落差(gap)問題,而是去關注法律實踐(action)本身[18]Ibid, 76.。此外,除了從法律實踐的角度去掌握法律民族誌的書寫,亦從語言分析的面向去探討法律,比如在Susan F. Hirsch的肯亞法律民族誌作品去探討性別、宗教與法律的關係,在參與觀察中,Hirsch看到當地肯亞女性比起男性更擅長運用說故事的方法進行紛爭解決,而男性強調究責和歸因,而這樣的差異除了體現在當地的歷史脈絡和肯亞政治的情境之中,更重要在於伊斯蘭宗教、性別次序和法律規範的交互影響[19]Ibid, 78.。因此,當代法律民族誌的研究方法可以說是廣泛運用在法律實踐、法律語言分析和社會關係等層面的探討。
而本文的焦點在於法律與社會運動,故從倡議人類學為起點思考倡議與人類學的關係,這也會影響到本文反身性(reflexivity)的寫作立場。Stuart Kirsch認為倡議(advocacy)與人類學的緊張關係在於社會運動或社會變革中,民族誌的書寫本身所扮演的角色,以及人類學者是否必須在一個社會運動的場域中保持中立,也就是人類學的知識或其民族誌作品能否被倡議所用?Kirsch的田野地在大洋洲巴布亞紐幾內亞(Papua New Guinea),去探討當地原住民金礦產業的剝削問題,牽扯到國際貿易秩序和當地政治。而Kirsch的主張在於人類學家無法在受壓迫者群體的社會運動中保持中立,原因在於結構不平等的權力關係容易讓受壓迫者噤聲[20]Stuart Kirsch, Anthropology and Advocacy: A Case Study of The Campaign against The Ok Tedi Mine, 22(2) CRIT. ANTHROPOL, 175-200 (2001).。因此作者主張在社會運動或抗爭中,人類學知識與研究對象的關係是一種互惠信賴,故人類學知識或其民族誌書寫應該作為一種倡議(anthropology as advocacy)。
另一方面,關於倡議的人類學研究(anthropology of advocacy),則關注於社會運動本身的發展,比如在Naisargi N. Dave的印度酷兒倡議研究,作者對田野地的律師、女性主義學者、酷兒運動者和相關NGO人士,進行質性訪談,並將整個社會運動過程作為田野進行參與觀察,作者對於LGBT運動表示支持,但在運動過程中記載了不同聲音和對於法律權利的主張,比如當地的律師主張性傾向應該作為一種隱私權(privacy)。但這樣的主張並非被當地的女同志社群所接受,認為隱私權是男同志團體對於性與親密關係的想像,並且運動的議程和策略也並未將女同志社群考量進去[21]Naisargi N. Dave, Ordering Justice, Fixing Dreams: An Ethnography of Queer Legal Activism, in LAW LIKE LOVE: QUEER PERSPECTIVES ONLAW IN INDIA. 33-34 (Arvind ed., 2011).。因而Dave的寫作關懷在於透過民族誌來記錄社會運動的內部差異,因此並未針對性傾向是否應以隱私權作為權利構框加以討論,也並未將自身的民族誌定位為LGBT運動的倡議書寫,故屬於關於倡議的人類學研究。
關於原住民族權利的倡議人類學研究,也意識到權利論述與原住民族的緊張關係,比如反思文化與人權之間的潛在矛盾,一方面人權論述代表著西方的普遍主義(universals),但另一方面原住民族的文化知識則是要批判普遍主義並主張文化相對主義(cultural relativism)[22]Ellen Messer, Anthropology and human rights, 22 ANNU REV ANTHROPOL, 227 (1993).。此外,人類學關於權利論述的研究也都以原住民族權利為重心,對於人權的貢獻也在於提出原住民族集體權利的特殊性,從比較視野中反省西方人權的我族中心主義(ethnocentrism)。換句話說,文化相對主義的研究取徑反而與原住民族社會運動的發展有其密切連繫,因為原住民族權利的論述可以與人類學的研究關懷契合並且相互豐富,並開展所謂的文化權利(cultural rights),原運得以透過文化的本真性(authenticity)而取得權利的正當性地位[23] Ibid, 235-237。。上述的研究取徑在法律人類學的領域則會從法律多元主義(legal pluralism)的方式來加以認識,從原住民族的知識體系出發,去看待有別於主流與優勢群體的知識體系,包含法律、政治與經濟等領域;研究方法則以人類學的涉入實踐(engagement)去開展所謂的參與民族誌(engaged ethnography),結合批判理論,比如多元交織性(intersectionality)、批判種族理論(critical race theory),並進入當地原住民族的社群之中進行對話,不論是日常生活還是社會運動等場域,以此協作方式來書寫原住民族的法律經驗。因此,在原住民族權利的倡議人類學研究,研究者的位置就顯得非常重要,Rachel Sieder稱之為「田野凝視(ethnographic gaze)」的倫理議題[24] Rachel Sieder, Subaltern Cosmopolitan Legalities and the Challenges of Engaged Ethnography, 75 UNIV HUMANIST, 225 (2013).。
比如作者以自身的田野經驗為例,反思原住民族集體權與性別平等的緊張關係,也就是不論是原運團體或其相關組織,其內部具有權力關係和觀點歧異,研究者和被研究者會因為自身的性別、種族/族群與階級等具有不同的思考邏輯,因此交織性(intersectionality)的理論資源具有讓我們免於田野凝視的危險。換句話說,研究者應留意與原運團體共同協作的參與民族誌的各種關係,除了記錄權力關係的不平等、多樣性和衝突外,也要在田野觀察的同時不破壞長期的社會變革過程[25]Ibid, 242-243。因而,作者對於倡議與人類學的關係,則採取行動主義(activism)的立場,不論是協助撰寫原運團體的計畫申請和法律提案表示對於原住民權利的支持,或是將自己的田野紀錄或民族誌作品作為當地原住民族女性家暴受害者的法庭證據,研究者可以有其自身的價值判斷和倫理立場,但也不會忘卻因學者身分而取得的學術特權[26]Ibid, 244。。
綜上所述,為了開展關於倡議的人類學研究,本文作為小組成員的一員,一方面從關於倡議的人類學研究(anthropology of advocacy)著手,紀錄行動小組的運動過程,另一方面也從作為倡議的人類學(anthropology as advocacy)切入,從一些田野資料來說明國家法對於原住民族文化的不當限制,並以法律民族誌的書寫實踐表達對單列族名運動的支持,更作為一種權利倡議。雖然,本文並非人類學的專業學術作品,作者也並非正式進行參與式田野觀察,但希望透過單列族名運動的法律民族誌分析,呈現法律與社會運動的豐富動態圖像,包含行動小組如何透過故事來打訴訟,並藉由訴訟進行社會抗爭,以及法庭與社會運動的經驗又如何影響行動小組的法意識。
參、 說故事、打訴訟與做運動:說故事的法律動員
我叫Bisazu Takiludun;Takiludun是我的家族名,而Bisazu,若用中文的邏輯,是我的名,來自我的爺爺,也來自曾曾祖父、曾曾曾曾祖父;對我的奶奶來說,這名字有他老公的影子,對於我爸爸來說,來自於他備受尊崇的父親,而這些對Bisazu姓名擁有記憶之人,會投以期許在我身上,並給我訓勉,而這些正是形塑我如何min Bunun,如何成為布農。
作為當事人之一的Bisazu Takiludun在當天記者會向大家解釋他的族名,也告訴大家名字背後的故事。這些內容是Bisazu珍藏的回憶,並也在法庭向法官陳述這些故事。名字對於Bisazu而言,不只是家庭長輩對於他的期待,也象徵著他的社會關係。參與訴訟的每位成員,名字背後都有一段精彩的故事,這些故事更成為小組成員參與訴訟與運動的力量。
一、運動的形成:讀書會、狩獵釋憲到訴願
小組成員的背景主要是台北學校的原民大專生和碩士生,成員也都主要是透過「原住民族法律與政策[27]私下有幾位原民夥伴組成的讀書小組。」的讀書會相互認識,從2020年開始聚會,大約每隔兩周會針對議題或法案進行討論與交流,也會邀請原運前輩、政治工作者、法律實務工作者來分享原民議題,除了讓我們理解議題和政策的背景外,也帶領我們進行討論與分享。讀書會成員的組成非常多元,有人類學、心理學、法學與藝術領域等,但剛好原民議題的複雜性,也讓小組可以進行跨領域的交流與合作,並激盪出豐富的討論內容。一開始,讀書會僅是從議題的認識出發並進行簡單的討論與心得發表。爾後,讀書會成員也開始思考除了透過讀書和討論來思考原住民族議題外,是否還有其他方式可以推進原住民族權利。尤其是讀書會成員共同參與2021年3月9日狩獵釋憲案的狼煙聲援行動之後,在司法院前聲援王光祿等獵人,有了運動倡議的基礎。因而,當爆發「鮭魚之亂」時,單列族名的議題浮出檯面,讀書會也對此次議題爭議進行討論與交流。剛好有小組成員不經意地疑惑:「為何這麼簡單的爭議,而且看起來沒什麼正當理由反對的訴求,法律怎麼會沒有承認?這不是比原住民狩獵和原住民自治來得簡單嗎?」
大家除了相互瞪大眼睛,並聳肩感到不解外,有一位小組成員提議可以嘗試做一些倡議行動,比如記者會。而作為小組一員的我則提議:「不然就從訴願開始,被駁回就打訴訟,也來個釋憲如何?」,並補充到:「反正訴願成本不高,搞不好戶政機關會像釋字748同婚釋憲案一樣,台北市政府的戶政機關會幫你聲請釋憲[28]參考《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2022年則由《憲法訴訟法》取代。。」這時小組成員開始議論紛紛,認為這樣的行動很有趣也可行,並開始張羅與聯絡認識的原住民朋友,組個「高砂義勇隊」[29]這種自嘲式的比喻,也凸顯出原住民族對於殖民經驗的記憶方式。去戶政機關單列族名,並取得不予登記的行政處分[30] … Continue reading,進而向戶政機關提起訴願,訴願駁回則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而小組成員也開始分配工作,安排記者會、聯絡立委和學者、創辦臉書、撰寫新聞稿和訴願聲明,並於2022年5月21日在《姓名條例》的法規主管機關內政部門口召開記者會表達訴求:「要求族名單列,尊重原民文化,多元文化呈現,落實正名作業」。以上的行動過程,就是從一個讀書會開始形成,在一場意外的釋憲運動中匯聚,並挑選一個簡單的議題起步,然後採取小小的法律行動(訴願)。
二、說故事的力量:用故事來打訴訟
召開記者會後,隔天疫情進入三級警戒,限制了大部分的活動。也因而,我們的聚會從實體轉向線上,各式各樣的會議軟體就這樣不打招呼的直接進入了我們的生活,我們也試圖以最快的方式與會議軟體相處。後續的行動除了收集相關的資料,我們也推派小組成員去接受原民的廣播電台專訪,向族人朋友分享此次的行動,也做一些懶人包,讓大眾可以知道單列族名的法律訴求。另外,也因為「鮭魚之亂」的潮流,反而讓我們的訴求更容易進入主流媒體,尤其是大部分的下標都會以「鮭魚改名」與「單列族名」進行對比,凸顯其荒誕之處。爾後,我們提起訴訟,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希望透過花蓮法扶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的律師協助,能讓具有文化敏感度的律師代理我們,也可以將原住民族的文化知識帶進法院,讓行政法院法官可以認識原住民族文化。
隨著時間的漫長等待,2022年1月25日終於來到我們第一次開庭的準備程序,小組成員除了要舉行準備程序開庭的記者會以外,我們也思考可能的運動策略。由於法律的專業已經由原民法扶律師負責處理,我們能提供的法律協助有限,大家都開始去思考要如何讓大眾和法官理解並接受我們的訴求。換句話說,法律之外還可以做什麼?有小組成員提議,或許大家可以分享自己族名的故事,在開庭記者會上,律師負責說法律的主張,而作為當事人的小組成員可以透過族名來說故事,除了將故事傳達給社會大眾以外,也可以在訴訟準備程序陳述意見的環節,向法官表達族名的意義以及背後的故事。因為與其重申單列族名的法律權利,倒不如說族名背後的優美故事是如何被漢字音譯的強制規定所破壞。雖然當天的準備程序,因為法庭的嚴肅讓小組成員有些緊張與擔憂,但在小組成員陳述意見的環節,還是成功地表達自己族名的故事與意義。開庭結束後,法扶律師帶著肯定的眼神向小組成員說著「法律主張是律師的工作,但族名文化的故事與意義則是要你們來說」,並補充說明準備程序的受命法官在審判環節扮演重要的角色,關鍵性的判決也是由受命法官負責撰寫,因此法扶律師叮嚀小組成員要把握陳述意見的機會,盡可能地向法官介紹原住民族的命名文化,甚至在這個意義上,小組成員可以是法官文化課程的「老師」。因此,不論是小組成員還是律師,剛好有默契地形成訴訟分工,單列族名的法律論理是律師的工作,小組成員則負責在法庭上說故事[31] … Continue reading。
三、挑戰主流敘事:說故事的法律動員
所謂法律動員(legal mobilization)是強調法律得做為一種政治參與,強調公共參與的一種能力,亦即在國家治理的框架之下,行動者得訴諸法律的方式進行一種參與者的政治參與實踐[32]F. K, Zemans, Legal Mobilization: The Neglected Role of the Law in the Political System. 77(3) AM. POLIT. SCI. REV, 692-694 (1982).,並且將其慾望、需求轉化成一種權利宣稱或法律主張,使其有正當性[33]Ibid, 700。因此法律動員將其願望轉化為法律主張的宣稱與要求,其不僅與社會運動的議程設定(agenda setting)有關,也是一種運動策略[34]陳昭如(2014),〈父姓的常規,母姓的權利:子女姓氏修法改革的法社會學考察〉,《臺大法學論叢》,43卷2期,頁277。。而這也呼應McAdam透過黑人民權運動的歷史社會學研究,去探討策略性構框(framing)如何與運動所處的環境脈絡互動,並且形塑其運動策略[35]Doug McAdam, The Framing Function of Movement Tactics: Strategic Dramaturgy in the American Civil Rights Movement. in CONPARATIVEPERSPECTIVES ON SOCIAL MOVEMENTS, 345-346 (John D. McCarthy, and Mayer … Continue reading。另外,依據 Frances Kahn Zemans提出的法律動員理論,法律動員有四種形式:1、立法遊說 2、司法訴訟 3、行政遊說與救濟 4、非正式法律場域的法律動員(例如媒體投書)[36]陳昭如,前揭註34,頁288。。單列族名運動的法律動員則主要從行政遊說與救濟的方式起步,進而轉戰到司法訴訟的戰場,也就是從訴願到訴訟的法律動員,但也包含其他非正式法律場域的法律動員,透過舉辦訴願與訴訟記者會,也參與廣播電台、校園演講等方式,向社會大眾表達法律訴求。
然而,筆者認為此次的法律動員主要是以說故事的方式進行實踐,也就是「說故事的法律動員」。「說故事作為法學方法」是批判種族理論(critical race theory)[37]另外,由於是涉及原住民族議題,可能恰當的理論資源是部落批判種族理論(tribal critical race … Continue reading的重要方法之一。說故事作為法學方法強調逆/反故事(counter stories)的重要性,強調以弱勢、邊緣群體的法律故事來挑戰並拆解既有的主流法律敘事[38]Richard Delgado, Jean Stefancic, CRITICAL RACE THEORY: AN INTRODUCTION, 48-49 (2012).。也因而單列族名運動藉由說故事的敘事成為法庭內與法庭外的訴訟與運動策略——「用名字來說故事,用故事來打訴訟,用訴訟來做運動」。當然對於小組成員而言,說故事的法律動員也並非捨棄法律說理,而是透過故事來強化法律的論證,因為在準備程序的訴訟過程,法扶律師也依然從既有法學方法(文義與體系解釋[39] … Continue reading、歷史解釋[40] … Continue reading和合憲性解釋[41] … Continue reading等)去強調《姓名條例》有允許單列族名的空間,在法律的意義上並不能排除單列族名的選項。但對於小組成員來說,雖然單列族名的法律解釋可以符合《姓名條例》的規範意旨,但法官也可能會強硬採取不得單列族名的法律解釋[42]這樣的擔憂也出自小組成員對於司法院釋字第803號(狩獵釋憲案)的無奈,狩獵文化始終不被理解更遑論原住民族的命名文化會得到尊重。,因此能說服法官的有力方式,就是透過故事來進行法律說理。透過說故事的法律動員,一方面意識到法律規則本身的有限性,另一方面藉由故事的打動人心來打訴訟,進而透過逆/反故事來拆解主流與優勢群體的敘事,來對抗壓迫並促進平等。甚至,透過說故事的訴訟進行社會抗爭,因為對於小組成員而言,與其透過硬生生的法律語言,倒不如運用故事來表達法律造成的不平等,並且主流的敘事是如何反應、再製與強化族群的壓迫,而故事是現階段有力的工具。
肆、社會運動與日常生活:說故事的法意識
Patricia Ewick和Susan Silbey主張法意識作為文化實踐,強調要理解常民的法意識,必須從日常生活出發,去思考常民的合法性(legality)是如何將不同的規範性秩序(比如道德、宗教觀、美德等)與國家法進行調和並開展出自身的法意識,並提出三種法律過程:一為法律之前(before the law),強調在未與法律有直接的接觸前,認為法律是一個敬畏的制度;二為操弄法律(with the law),不論是主動動員法律還是被迫動員法律,人們的法意識會從開始理解法律規則進而學會與運用法律規則,最後則是反對法律(against the law),當行動者意識到法律是具有縫隙可以進行對抗或規避的時候,會對法律的意義進行轉化[43]Patricia Ewick, Susan Silbey, Conformity, Contestation and Resistance: An Account of Legal Consciousness, 26(3) N. ENGL. L. REV, 731-749 (1992). … Continue reading。Erik Fritsvoldu則延續Ewick和Silbey的法意識研究,提出社會運動者的法意識——在法律之下(under the law)[44]Erik D. Fritsvold, Under the Law: Legal Consciousness and Radical Environmental Activism, 34(4) LAW & SOCIAL INQUIRY, 800-801 (2009).,認為運動者的法意識相較於常民具有共通的基礎,強調社會運動的抵抗(resistance)性格,因為在法律之下(under the law)的法意識不僅是要反對法律(against the law)[45] … Continue reading,而是要透過社會運動來挑戰法律的不正當性。因此,本文將從社會運動的角度來思考小組成員的法意識,當日常生活的法意識銜接到社會運動時,在法律之下的法意識如何產生。另外,當社會運動成為小組成員的日常生活時,法意識又有何種轉向。
一、有趣訴願到麻煩訴訟:法意識的延續與改變
「訴願不難,但訴訟很麻煩」,一位小組成員半開玩笑的在學校演講場合上,簡單說出自己參與訴訟的心路歷程。在投影幕上,看到她筆電裡充滿密密麻麻的掃描資料,比如法扶文件的申請書、身分證、戶口名簿、全戶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和個人所得清單等等。因為疫情的緣故,許多的申請方式都要用線上處理,而這些資料的取得也不僅僅是個人就可以向國稅局申請,還需要跟家人報備並取得資料。這時候還要花費心力跟家人解釋自己惹上訴訟的各種麻煩事,不希望讓家人擔心。雖然家人可以理解行動的目的,也不會反對小組的行動,但多少也會對於「訴訟纏身」感到憂慮。此外,這些文件的申請,一方面是要向法扶表示自己的資力確認是否符合法律扶助的資格,另一方面也要向法扶揭露自己的法定原住民身分確保可以通過申請。有趣卻也弔詭的是,各式各樣的文件申請單上都會有「姓名」一欄,有些小組成員疑惑上面可不可以在上面填寫族名?畢竟行動小組的訴求是要向國家表達漢字音譯造成傳統族名被錯誤的認識,如果在這些資料上填寫身分證上的名字,彷彿會與行動的訴求違背,有一種矛盾的感受。然而,小組成員也只能被迫妥協,因為用族語拼音系統填寫姓名是一件程序不合法的事情,終究會被國家機關退件,而訴訟就會難以進行。更尷尬的是,準備程序當天,作為訴訟主體的小組成員們,看到法庭投影幕上的名字,以及在核對身分的過程中,也依然是自己的漢名或是漢字音譯的族名[46]有趣的是,有些小組成員習慣用族名自稱,因此當其他小組成員在法庭上看到陌生的漢名時,就突然疑惑「這是誰」。,彷彿在國家的官僚體制中,自己的族名並沒有求存的空間。
除了填寫名字的矛盾感受外,有小組成員疑惑為何法律扶助的相關規範會需要那麼多文件,而我也笑笑回應:「這也是原住民族的日常」,因為以原住民族身分向國家申請任何文件或資源時,總是要用官方文件向國家證明自己是「新鮮」的原住民族,「三個月內」的戶籍謄本就是標榜自己的法定原住民族身分不會超過保存期限而過期,要不斷告訴他人或自己的法定原住民是「有效」的存在。在「時效」的要求下,國家擔心你會放棄法定原住民身分,而不當享用法定原住民的資源與福利,也因為這樣的擔心,才要求證明法定原住民的身分文件必須要有時間的效力。
因此,從填寫名字到訴訟文件的申請中可以觀察到小組成員的法意識,也就是在透過訴訟進行法律動員的過程中,有一些法律經驗的感受是日常生活的延續(法定原住民族身分的證明文件),而有一些法律經驗則是在社會運動中感受到的矛盾感受,既要挑戰國家但也要向國家妥協(單列族名的實踐)。也因此,在法律之前(before the law)的法意識,小組成員對於《法律扶助法》並未有清楚的認識,但文件申請的準備才意識到這部法律的「麻煩」之處。雖然《法律扶助法》賦予原住民族司法資源上的近用權利,但相關的程序規定連結了過去原住民族的生活經驗,要不斷的向國家證明自己的法定原住民族身分是「有效」的存在[47]筆者認為這不僅是《法律扶助法》才有的問題,而是當族群身分成為一種法律身分必然會遭遇到的麻煩,甚至也與國家治理有關。,但也因為先前訴願的行動和訴訟資料的準備也讓一些小組成員對於行政救濟程序的進行有些清楚的認識,甚至比筆者更清楚法庭訴訟的實際運作,也因而進入了操弄法律(with the law)的法意識。但透過訴訟展開的法律動員,所要抵抗的法律秩序,反而在法律之下(under the law)的法意識面臨了尷尬難題。運動的目的除了追求單列族名的法律改革,但體制內的訴訟行動則提醒小組成員目的達成之前,必須不斷地對國家法律的不正當性妥協。
二、訴訟一起打還是分開打:「不只是法律」的權利意識
在提起單列族名登記的課予義務行政訴訟之前,小組成員開會討論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案件是否要合併還是分開進行。以法律的語言來說,是否要打行政訴訟的普通共同訴訟,還是獨立進行個別訴訟。共同訴訟的好處在於可以節省時間、勞力成本,也可以集中於一場訴訟去思考其他可能的運動策略,進而產生具有影響法院心證和激發社會大眾討論的力量,而個別訴訟的好處在於希冀可以遇上具有文化敏感度的法官,有機會取得判決勝訴或將單列族名的訴訟可以依既有法律程序暫停審判並聲請大法官解釋。然而,大部分行政小組成員對於法院的生態並不熟悉,也並不清楚共同訴訟和個別訴訟的實質上差異,因而在討論的時候也具有不確定的焦慮感。其中一位小組成員強調:「訴訟僅是手段之一,還有其他的倡議行動方式,不要在法庭耗費太多時間與資源」,另外也向小組成員提醒司法院釋字第803號(狩獵釋憲案)的例子:「我不認為分開打就可以讓我們遇到善意的法官,從王光祿案的例子可以發現法官對於族群文化敏感度的缺乏」,因此主張共同訴訟,因為法律不是唯一的方式,還有其他行動方案的提出,不希望小組成員對於訴訟抱持很大的期待,也不希望花費太多力氣在訴訟方面。
筆者認為上述對於訴訟參與的態度,可以從權利迷思(the myth of rights)的概念加以認識,Michael McCann認為權利迷思有兩種觀點,一種是新現實主義者的觀點,認為法院無法促進社會變遷,甚至認為法院是一種落空的期待,欠缺司法獨立性、或法院與社會的理解相差甚遠,故無從期待可以透過法院來促進社會變遷。另一個觀點是結構論者,不但認為法院不但無法促進社會變遷,反而有害社會變遷,更阻礙社會改革的可能性,這樣的觀點在於法院會反映、再製與強化社會壓迫[48]Michael McCann, RIGHTS AT WORK: PAY EQUITY REFORM AND THE POLITICS OF LEGAL MOBILIZATION, 288-290 (1994).。而訴訟參與的態度也因為狩獵釋憲案,讓小組成員對於法律沒有抱持高度期待。一開始希望透過訴願到訴訟,進而希望可以透過訴訟來達成運動目標的態度,也在於我們對於政治機會結構[49]政治機會結構(political opportunity … Continue reading與法律機會結構[50]法律機會結構(legal opportunity structure)則是關注於法律體制和機構的開放性,比如Ellen Ann … Continue reading的評估,比如在司法結構上,由於大法官的組成相較於過去有許多「進步派」的大法官,並且在許多重大釋憲案件上有一些重要性的推動,比如司法院釋字第748號(同婚釋憲案)和司法院釋字第791號(通姦釋憲案),或許在原民議題上會有一些進步性的突破。另外在政治和法律結構上,從2016年蔡英文開始推動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工程,2017年通過《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和2019年通過《國家語言發展法》,強調語言平等和語言轉型正義,因此在傳統族名的法律改革中也會呼應國家對於母語的重視。然而,當狩獵釋憲案的結果出來,小組成員更新了對於「進步派」大法官的定義[51] … Continue reading,開始重新評估和調整運動的議程和規劃。進步言之,小組成員認為訴訟手段不應作為行動小組的主要議程,因此最後選擇一起打的共同訴訟,然後再結合其他方式來推動族名倡議[52] … Continue reading。
然而,基於權利迷思的觀點,訴訟如果無法促進社會變遷,那麼行動小組為何不選擇放棄訴訟,還是要以共同訴訟作為法律動員的手段?筆者的解釋在於「不只是法律」的權利意識,雖然運動的成果不應該完全取決於法院的勝敗,但法院的勝訴仍有助於運動的進展。Stuart A. Scheingold以權利政治(the politics of rights)說明法院的勝利並不僅是代表權利的實現,反而要被理解為政治動員的催化劑,由於新權利的司法承認會改變社會大眾對於權利的看法,讓一無所有(have-nots)的人得以賦權,試圖利用政治程序的決定將法院的司法指引轉化為現實,甚至可以取得司法上的正當性促進政治動員(不論是立法遊說還是社會抗爭)[53]Stuart A. Scheingold, THE POLITICS OF RIGHTS: LAWYERS, PUBLIC POLICY, AND POLITICAL CHANGE, 15, 130-135 (1974).。另一方面,法院也不當然作為政治動員的唯一場域,McCann認為權利迷思的觀點太著重以法院為中心,反而忽略個別行動者的權利意識,以及其法院和行動者的複雜動態影響過程[54]Supra note 48, at292.。
換句話說,即便選擇「一起打的共同訴訟」而不要「分開打的個別訴訟」的決策過程中反映出權利迷思的觀點,但當事人仍主張必須透過訴訟和其他倡議方式(記者會、投書、立法遊說等)進行多管齊下的法律改革,這樣的法意識理解更凸顯出行動小組成員對待法律的態度不會僅是以法院為中心,故權利迷思的觀點會需要受到修正。小組成員不單獨依靠法院的判斷,但也不放棄法院作為一種法律動員的場域,運動必須與記者會的行動、立法遊說的過程和社群媒體的傳播一併檢視,甚至訴訟的勝利有可能促進政治動員的擴大與結盟,使得單列族名的訴求更可能化作現實。也因此,在運動策略的安排上,共同訴訟的選擇則更可以發揮說故事的力量,達到說故事的法律動員。透過故事來打訴訟,並藉由訴訟的關注來做運動,其最終目的是為了讓社會大眾認同單列族名的法律訴求,即便小組成員會預期到法院可能並不承認單列族名的法律主張,但透過故事的力量仍有機會以其他方式促進社會變遷,實踐平等,故訴訟仍是不可放棄的動員手段。
三、當社會運動成為日常生活:說故事的法意識
社會運動在大眾的社會生活,在某個意義上是所謂的「異常」,甚至是脫離常軌。而小組成員對於法意識的特別感受,也通常表現在特定時刻,比如訴訟、記者會等場合,通常並不會與日常生活有直接的關連。或許可以這麼說,社會運動與日常生活具有強烈的衝突狀態。但在法律之下(under the law)的法意識,對於單列族名的追求是來自小組成員的生命經驗,從個人生命經驗的抵抗出發,進而匯流成集體的社會行動。對於小組成員而言,單列族名的目的並未達成,訴訟也並未結束,但單列族名的倡議行動仍必須進行,社會運動的經驗就開始進入小組成員的日常生活之中,也轉化為個人的抗爭行動。
小石頭登記身份的名,
是從排灣族,
叫做「Alangeljan Padjulu」,
漢字是用「阿塱漾·巴督路」。
「Padjulu」是家族名,
卻因為格式問題被拆開,
變成
「Padju
lu 」
這感覺就像把中文寫成:
「阿塱漾·巴督足
各 」
Lea,小石頭的健保卡
這是一位身兼母親的小組成員在6月發表的臉書貼文,小石頭的健保卡因為格式排版的問題,導致其族名被迫分割,使得原本的一個字被切割成兩個字。對於小組成員而言,在參與單列族名的行動之前,或許僅會認為這是健保卡格式排版的技術問題,並不會將其過錯歸責給國家;但參與行動小組的倡議之後,開始理解問題不僅是「技術」而已,反而透過漢字的對比來說明當一個族名被迫切割時,族名的意義就會被錯誤理解,正如同漢字的「路」被切割成「足」與「各」,其意義整個不同。因而,社會運動的經驗讓小組成員更重視自己的日常生活,也影響了小組成員的法意識,開始重新思考國家在日常生活中對原住民族的不當對待。
上述的例子可以從傷害的轉化經驗來理解,William Felstiner等人的紛爭研究指出,個人的受傷經驗轉化為一種紛爭,其解決的方式並不限於正式的法律場域。而是透過行動者的經驗如何被轉化成一種抱怨、不滿(grievances),進而成為一種紛爭,並且有其不同的紛爭解決路徑,而路徑依賴的方式會依其主張而有不同的位置[55]William Felstiner, Richard Abel, and Austin Sarat, The Emergence and Transformation of Disputes: Naming, Blaming and Claiming, L & SOC. REV, 632-633 (1981).。比如,透過社會運動的方式,將其自身的不滿經驗轉化成主張形成紛爭,而與參考公眾(reference groups)互動,影響其社會網絡[56] Ibid, 644.。也因此傷害經驗的認識與理解會經歷命名(naming)、歸責(blaming)和主張(claiming)的過程,讓未覺察的傷害經驗(unPIE—unperceived injurious experience)轉化成認識的傷害經驗(PIE—perceived injurious experience)並得以進行紛爭解決[57]Ibid, 633-636.。因此,社會運動的經驗影響了小組成員的法意識,更敏感於國家在日常生活中對於原住民族的種族壓迫,過往未覺察的傷害經驗得以轉化為認識的傷害經驗,並且得以透過法律語言或權利語彙來加以歸責並且主張。
健保卡技術的失誤凸顯的是國家對原住民族的不當對待,可以看出漢字邏輯的用法是如何安置在原住民族的族名理解身上,甚至這樣的例子會不斷上演。健保卡的例子對於小組成員而言,除了呼應單列族名的法律改革外,也將其放置到國家對於原住民族墾殖與壓迫的歷史脈絡之中,在日常生活中體察國家的殖民遺緒與族群壓迫。但有趣的是,小組成員也並非全然用生硬的法律語言或權利語彙來表達族名被不當對待的感受,而是選擇以說故事的方式來表達對於國家的不滿,因為說故事的力量可以打動人心。這樣的模式,也因為小組成員過去的行動主要是透過說故事的法律動員來進行社會運動。因而,當社會運動成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時,小組成員也依然選擇繼續說故事,透過故事來抵抗法律,也透過故事來訴說過去未覺察的法律傷害經驗,藉此來挑戰主流的法律敘事。筆者從小組成員的法意識考察中,看到社會運動進入到小組成員的日常生活時,改變了對於傷害經驗的理解,將未覺察的法律傷害經驗重新命名、歸責與主張,最後透過說故事進行法律動員,形成說故事的法意識。
伍、結論:請以我的族名呼喚我
你的墓碑上
要刻著漢姓漢名
還是以漢字譯音或羅馬拼音的方式刻下傳統姓名?
Kaing Lipay,墓碑上的名字
90年代,仍是高中生的Kaing Lipay[58]阿美族原運女性工作者,並參與當時過去幾次姓名條例的法律改革,也曾是Mayaw Biho紀錄片拍攝的工作夥伴。就參與了原住民族正名運動,並在1999年Kaing在兒子出生後,不僅給兒子取了阿美族傳統名字,也一併回復自己的傳統名字。並在電訪中回應:「我要我的子孫循著家族的傳統命名方式,讓這些祖先的名字流傳下去。我的墓碑下,將躺著以阿美族為傲,承襲家族傳統姓名為榮的人;和我同名的後代,將會懷念我,如同我懷念同名的外婆」[59] … Continue reading。從《姓名條例》修法以來,這是原住民族再次針對族名要求法律改革,希望國家可以正視單列族名的訴求,肯認原住民族可以用族語拼音系統來書寫自己的名字,不只是刻在墓碑上面,也不會只是在身分證等其他證件上,而是在日常生活中,每一個人都可以用族名呼喚原住民族。當然,具有漢名的原住民族也並非每個人都排斥自己的漢名,也有人願意同時具有漢名和族名來表示他的雙重認同[60] … Continue reading。但重點是,傳統族名始終不被國家肯認,被迫要用漢字音譯的方式書寫族名,「漢字綁族名」的規定對於原住民族而言是否定原住民族文化與語言的的體現。
另一方面,單列族名運動是一個正在進行式的社會運動,今年一月的開庭更讓這波法律動員開始進入訴訟階段。雖然法扶律師對著小組成員說:「這會是一場很漫長的路」。漫長除了意味著訴訟過程中的耗力費時,也意味著社會的主流敘事難以鬆動,即便小組成員透過逆/反故事的訴說也難以一夜改變,反而需要更多的社會對話與討論。但小組成員透過族名進行說故事的法律動員,也將社會運動的經驗成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形成說故事的法意識,這樣的法律抵抗仍會一值持續,並尋找改革的契機。剛好,今年4月伍麗華委員的消息,讓小組成員留意到立法遊說的手段也不應該忽視,反而應該進一步思考司法訴訟如何推進立法遊說,甚至立法遊說的力量又如何反過來影響訴訟,運動策略的選擇和運動議程的安排又要如何因應,是行動小組正在思考的問題。但唯一確定的是,不論是在法庭、國會還是媒體,我們的故事必須繼續說下去,因為這是我們的武器,也是我們的力量。
References
↑1 | 收錄於《伊能再踏查》的〈關於泰雅(Atay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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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日文為「ニギハヤミコハクヌシ」,是一個河神。 |
↑3 | 此外,名字的議題本文認為外籍移工也有相似的處境,比如知名邪惡拖把廣告裡頭的外籍移工瑪麗亞,但瑪麗亞並不是那位外籍移工的本名,而是為了讓雇主方便記憶而給予自己的綽號。這凸顯了臺灣社會並不願意好好認識東南亞移工的命名文化,也意味著沒有要將對方當成對等的人來相處。 |
↑4 | 行動小組的組織命名主要參考知名的義大利同志愛情電影《以我的名字呼喚我》。 |
↑5 | 關於族名登記的法律規範,主要規範在《姓名條例》和相關子法,比如〈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等。目前身分證族名登記的方式總共有三種,為「漢名並列族語拼音」(比如吳俊傑Walis Nokan)、「單列漢字音譯族名」(瓦歷斯‧諾幹)、「漢字譯音族名並列族語拼音」(瓦歷斯‧諾幹 Walis Nokan)。而就內政部函釋的說法,單列族語拼音系統的族名並不被法律允許,形成「漢字綁名字」的規定,相關的深入報導可以參考洪育增(2022),〈從鮭魚之亂到改名之難 原民要求單列族名首開庭〉,《公民行動影音記錄庫》,https://www.civilmedia.tw/archives/108634(最後瀏覽日:7/6/2022)。 |
↑6 | 由於姓氏不是原住民族的命名文化,但在當時的行動,有些組織會用「傳統姓名」來表示族名,不過本文認為應該用「傳統名字」或「傳統族名」更為恰當。 |
↑7 | 有論者會將回復傳統族名運動放置到正名運動的脈絡之下,如陳秋香(2009),〈原住民正名運動〉,《臺灣大百科全書》,https://nrch.culture.tw/twpedia.aspx?id=11168(最後瀏覽日:7/6/2022)。也有論者主張獨立區分,區隔正名運動與回復族名運動,如田哲益(2010),《台灣原住民社會運動》。不論是否應該要加以區隔或涵蓋,本文認為僅是運動史的分類,但回復族名運動與正名運動都有在當時原運的脈絡之中,故是否包含或區分並不重要,也並未影響本文的書寫架構。 |
↑8 | 黃力勉、管婺媛(2014/11/6),〈身分證欄限20字 族名擠不下〉,《中國時報》,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1106000886-260106?chdtv(最後瀏覽日:7/6/2022)。雖然可以用人工書寫的方式,但身分證上設計始終是以漢名的方式來思考,更凸顯出國家並未正視原住民傳統名字的需求。 |
↑9 | 原本是規定於〈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修法中提升至法律位階。 |
↑10 | 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所遭受的困境,可以參考Mayaw Biho於2005年拍攝的紀錄片《請問蕃名》。 |
↑11 | 內政部臉書網站,https://www.facebook.com/moi.gov.tw/posts/4275482665813437(最後瀏覽日:7/6/2022)。 |
↑12 | 原住民青年陣線臉書網站,https://zhtw.facebook.com/IndigenousYouthFront/photos/a.792407554120918/4428362327192071/?type=3(最後瀏覽日:7/6/2022)。 |
↑13 | 彭宣雅(2022/4/11),〈原民駕照單列族語名字?交通部:應與身分證一致〉,《聯合報》,https://udn.com/news/story/7266/6230886(最後瀏覽日:7/6/2022)。 |
↑14 | 劉福全(2022/4/14),〈「正名」大進展!原住民身分證可單列族名 伍麗華:請以「真正的名字」呼喚我〉,《新頭殼newtalk》,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2-04-14/739353(最後瀏覽日:7/6/2022)。 |
↑15 | 筆者為行動小組的成員之一,共同討論訴求與運動策略,也提供相關的法律意見。但另一方面筆者的人類學背景也在此次行動中扮演角色,思考種族/族群與法律的關係,共同運用法學與人類學的知識來開展此次行動。而筆者書寫的目的除了描述行動小組的運動歷程外,也試圖回過頭來反省運動本身,因此以關於倡議(advocacy)的法律民族誌進行書寫。 |
↑16 | Susan B. Coutin and Veronique Fortin, Legal Ethnographies and Ethnographic Law, in THE HANDBOOK OF LAW AND SOCIETY. 71 (Austin Sarat and Patricia Ewick eds., 2015). |
↑17, ↑18 | Ibid, 76. |
↑19 | Ibid, 78. |
↑20 | Stuart Kirsch, Anthropology and Advocacy: A Case Study of The Campaign against The Ok Tedi Mine, 22(2) CRIT. ANTHROPOL, 175-200 (2001). |
↑21 | Naisargi N. Dave, Ordering Justice, Fixing Dreams: An Ethnography of Queer Legal Activism, in LAW LIKE LOVE: QUEER PERSPECTIVES ONLAW IN INDIA. 33-34 (Arvind ed., 2011). |
↑22 | Ellen Messer, Anthropology and human rights, 22 ANNU REV ANTHROPOL, 227 (1993). |
↑23 | Ibid, 235-237。 |
↑24 | Rachel Sieder, Subaltern Cosmopolitan Legalities and the Challenges of Engaged Ethnography, 75 UNIV HUMANIST, 225 (2013). |
↑25 | Ibid, 242-243 |
↑26 | Ibid, 244。 |
↑27 | 私下有幾位原民夥伴組成的讀書小組。 |
↑28 | 參考《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2022年則由《憲法訴訟法》取代。 |
↑29 | 這種自嘲式的比喻,也凸顯出原住民族對於殖民經驗的記憶方式。 |
↑30 | 最後參與行動的夥伴共有8名,而部分夥伴分享到戶政機關單列族名被拒的有趣經驗,比如向戶政機關裝作不知道《姓名條例》的規範,要演出無辜、無奈的神情,而且還不能對戶政機關生氣,怕為難戶政機關的承辦人員,也害怕戶政機關人員的生氣會不會把事情鬧大。 |
↑31 | 在律師的表達中,認為法官主要欠缺原住民族文化的理解,即便法律論述再有道理也可能會因為文化的誤解而無法肯認單列族名的法律權利,因此律師希望小組成員可以向法官表達命名文化與族名故事。然而,本文認為小組成員的故事中也隱含了一些規範性主張,比如命名文化的邏輯會體現原住民族文化的部落規範,從法律多元主義(legal pluralism)的角度來看,這樣的說故事也是一種說「原住民族法律傳統」的故事,仍可以透過說故事進行說「法」。 |
↑32 | F. K, Zemans, Legal Mobilization: The Neglected Role of the Law in the Political System. 77(3) AM. POLIT. SCI. REV, 692-694 (1982). |
↑33 | Ibid, 700 |
↑34 | 陳昭如(2014),〈父姓的常規,母姓的權利:子女姓氏修法改革的法社會學考察〉,《臺大法學論叢》,43卷2期,頁277。 |
↑35 | Doug McAdam, The Framing Function of Movement Tactics: Strategic Dramaturgy in the American Civil Rights Movement. in CONPARATIVEPERSPECTIVES ON SOCIAL MOVEMENTS, 345-346 (John D. McCarthy, and Mayer N. Zald eds.1996). |
↑36 | 陳昭如,前揭註34,頁288。 |
↑37 | 另外,由於是涉及原住民族議題,可能恰當的理論資源是部落批判種族理論(tribal critical race theory),但因為本文所要談的是「說故事的法學方法」,不論是女性主義法學還是批判種族理論說故事都有其重要性。關於部落批判種族理論與批判種族理論的差異主要在於不將原住民族的議題純粹理解為種族問題,而是殖民問題,see Bryan McKinley Jones Brayboy, Toward a Tribal Critical Race Theory in Education, 37(5) THE URBAN REV, 429 (2006). |
↑38 | Richard Delgado, Jean Stefancic, CRITICAL RACE THEORY: AN INTRODUCTION, 48-49 (2012). |
↑39 | 就《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是原住民族傳統名字的特別規定,不應該受到第2條規定的中文姓名限制。另外,《姓名條例》第3條對於中文姓名有嚴格的規範來看,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不等於中文姓名,因此沒有姓名條例第3條的適用。 |
↑40 | 律師考察《姓名條例》的立法與修法過程發現:「立法者認為原住民登記族名為固有之權利,僅以明文修法之方式向戶政機關強調,從修法的文字及審查過程中,未能看出傳統姓名僅能使用中文字」。 |
↑41 | 透過姓名權、平等權和文化權的憲法基本權主張兩種解釋方式,一種是得單列族名,第二種是必須現用中文拼音但得並列羅馬拼音。律師認為第二種會因為中文音譯而導致誤解原住民族傳統族名的使用方式,導致文化權的侵害,並且會違反姓名權,以及與漢人相比有違反平等權的差別對待。 |
↑42 | 這樣的擔憂也出自小組成員對於司法院釋字第803號(狩獵釋憲案)的無奈,狩獵文化始終不被理解更遑論原住民族的命名文化會得到尊重。 |
↑43 | Patricia Ewick, Susan Silbey, Conformity, Contestation and Resistance: An Account of Legal Consciousness, 26(3) N. ENGL. L. REV, 731-749 (1992). 另外,王曉丹則將三階段的法意識翻為法律之前(before the law)、運用法律(with the law)與反抗法律(against),見王曉丹(2011),〈法意識與法文化研究方法論:以女兒平等繼承為例〉,《月旦法學雜誌》,189期,頁80。 |
↑44 | Erik D. Fritsvold, Under the Law: Legal Consciousness and Radical Environmental Activism, 34(4) LAW & SOCIAL INQUIRY, 800-801 (2009). |
↑45 | 在Ewick和Silbey的研究中,指出當事人並不將法院宣判的社區服務處罰理解為一種法律懲罰,反而覺得這只是他平常在做的事(作為志工),因此當事人之所以進行社區服務並不是在服從法律懲罰,只是湊巧而已,因此作者將這種法意識理解為是一種反對(against),與Fritsvoldu指出的抵抗(resistance)法意識不同層次。supra note 43, at747-748. |
↑46 | 有趣的是,有些小組成員習慣用族名自稱,因此當其他小組成員在法庭上看到陌生的漢名時,就突然疑惑「這是誰」。 |
↑47 | 筆者認為這不僅是《法律扶助法》才有的問題,而是當族群身分成為一種法律身分必然會遭遇到的麻煩,甚至也與國家治理有關。 |
↑48 | Michael McCann, RIGHTS AT WORK: PAY EQUITY REFORM AND THE POLITICS OF LEGAL MOBILIZATION, 288-290 (1994). |
↑49 | 政治機會結構(political opportunity structure)是用來解釋社會運動成敗的理論,探討資源的具體配置、制度安排和社會運動的歷史發展等,進而思考在何種政治情境脈絡下,催生了社會運動,或是也藉此解釋為何沒有社會運動。換句話說,某些情境有利於社會運動的發展,而某些情境限制了社會運動的發展。而在政治機會結構的理論會探討一些變項,比如政治機會的開放性和封閉性(國會立法和違憲審查等政治體制)。See Herbert Kitschelt, Political Opportunity Structures and Political Protest: Anti-Nuclear Movements in Four Democracies, 16(1) B. J. POLIT. SCI, 58 (1986). |
↑50 | 法律機會結構(legal opportunity structure)則是關注於法律體制和機構的開放性,比如Ellen Ann Anderson在她的美國同志人權運動研究思考法律與社會運動的關係,從政治機會結構的概念延伸出法律機會結構,並說明四種面向:法律途徑、司法體系內部的權力結構、盟友敵人的關係和法律構框(legal framing),法律機會結構與政治機會結構最大的區分在於法律與權利構框,理由在於運動者的法律動員受限於法律構框,法律構框的轉變會創造或限縮社會運動提出法律訴求的機會。以上的整理與討論,見陳昭如(2012),〈改寫男人的憲法:從平等條款、婦女憲章到釋憲運動的婦運憲法動員〉,《政治科學論叢》,52期,頁46-47。 |
↑51 | 有趣的是,在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原民子女身分案)的結果出爐(2022年4月),又再次讓小組成員重新評估「進步派」大法官的定義。在原民議題的憲法爭議中,小組成員覺得大法官的政治立場有點難以預測與捉摸。 |
↑52 | 主張不應該以訴訟為主要手段的小組成員,就很努力透過媒體去推進議題,比如將自己的碩論就以單列族名的議題為主題,或是透過節目企劃製作單列族名的專題等多元方式推廣。 |
↑53 | Stuart A. Scheingold, THE POLITICS OF RIGHTS: LAWYERS, PUBLIC POLICY, AND POLITICAL CHANGE, 15, 130-135 (1974). |
↑54 | Supra note 48, at292. |
↑55 | William Felstiner, Richard Abel, and Austin Sarat, The Emergence and Transformation of Disputes: Naming, Blaming and Claiming, L & SOC. REV, 632-633 (1981). |
↑56 | Ibid, 644. |
↑57 | Ibid, 633-636. |
↑58 | 阿美族原運女性工作者,並參與當時過去幾次姓名條例的法律改革,也曾是Mayaw Biho紀錄片拍攝的工作夥伴。 |
↑59 | 思嘎亞·曦谷(2006/6/10),〈該映‧犁百:請在我的墓碑刻上傳統名字〉,《中央社》,https://liautiamding.pixnet.net/blog/post/14854359(最後瀏覽日:7/6/2022)。 |
↑60 | 小組成員也都會用漢名互相指稱,因為小組成員也有來自原漢家庭,同時被賦予兩個名字,因此漢名也對於原住民族而言具有一定的重要性,代表與漢族家人的連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