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5.勞動場所>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資料編號:
C0005_1100033


拍攝日期:
5/1/2007


文字描述:

非工作人員禁止進入、夜間施工告示牌


相關法令: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3條;
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第8條第1項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工程告示牌設置注意事項第2條
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第01556章 3.1.5 (11)


法令內容:

第29之3條「雇主應禁止作業無關人員進入局限空間之作業場所,並於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禁止進入之規定。」;
第8條第1項規定「工程告示牌之基本內容為工程名稱、主辦機關、監造單位、施工廠商、工地負責人姓名與電話、施工起迄時間、重要公告事項、全民督工電話及網址等相關通報專線;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增列專任工程人員姓名、電話及工程透視圖或平面位置圖等;巨額以上之工程應再增列設計單位、工程概要、工程效益等。(如附表及附圖一至三)」
第2條規定「本府各機關於本市轄區內辦理公共工程,應依本注意事項設置工程告示牌、柔性說明告示牌及使用施(停)工通知單。涉及道路挖掘案件,倘於工程告示牌載明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規定事項後,得不另設道路挖掘專用告示牌。」
第01556章 3.1.5 (11)規定「工程告示牌:應豎立或安置於明顯處所及工程終點,用以說明工程內容,預定完工日期,並列檢舉電話,提供市民反應缺失。並應在公告欄內將重要事項(如因故停工等)隨時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