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4.公園、學校>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資料編號:
A0004_1100001


拍攝日期:
5/1/2007


文字描述:

禁止牲畜入園禁止車輛進入園區禁止設立攤販兜售禁止營火烤肉野炊


相關法令: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


法令內容:

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四、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
九、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或其他牲畜。
十二、未經許可販賣物品、出租遊憩器具或為其他之營利行為。
十四、擅自營火、野炊、夜宿、燃放鞭炮或搭設棚、帳。
二十、主管機關為特定傳染病之防治或公園管理之必要而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