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8.其他場所>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資料編號:
A0008_2310014


位置:
直潭淨水廠前


拍攝日期:
7/2/2008


文字描述:

河川、行水區內禁止事項


相關法令:

水利法第54條之一


法令內容:

第54條之一規定「為維護水庫安全,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於水庫蓄水範圍內施設建造物,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主管機關得委託水庫管理機關 (構) 辦理。」


備註:

1.由經濟部水利署所設立之警示標誌。說明禁止於水源特定區內進行開墾,種植,傾倒土石與建設。行水區域則不得露營,野炊,釣魚,戲水遊憩,以維護安全。 2.雖然思源橋上與淨水廠前兩端均有禁止水上活動(游泳與釣魚等)之告示,但於蒐集資料同時,便發現橋下有民眾垂釣,可見此類告示形同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