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4.公園、學校>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資料編號:
C0004_1030022
GPS:
300349-2771521
尺寸(公分):
88*36
拍攝日期:
9/6/2007
文字描述:
平行梯
相關法令: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第6款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7款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
法令內容:
第5條第6款規定「管理機關得依公園性質及環境需要設置下列設施:六、服務設施:管理所、售票亭、崗亭、服務中心、停車場、時鐘塔、飲水台、洗手台、廁所、給排水設備、照明設備、消防設備、垃圾箱、標誌、園門圍欄、防止柵、倉庫、材料堆置場、解說及無障礙設施等。」
第13條第7款規定「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七、不依規定使用遊樂設施足生安全之虞。」
第17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至第十六款及第二十款規定者,依中央法律裁處之;中央法律未規定者,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