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4.公園、學校>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資料編號:
A0004_1000002
拍攝日期:
5/1/2007
文字描述:
嚴禁家庭垃圾棄置於公園,違者依法處理。
相關法令: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
法令內容:
第十三條規定,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廢棄物。
二、在水池或湖泊內游泳、沐浴、洗滌、網魚、釣魚、銼魚、放生、划船
或其他污染毒害水質及傷害動植物之行為。但經主管機關公告在指定
地點得划船、釣魚者,不在此限。
三、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
四、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
五、擅自種植果、菜或花木等。
六、任意放置桌、椅、箱、櫃或板架等。
七、不依規定使用遊樂設施足生安全之虞。
八、未在指定場所從事腳踏車、溜冰、直排輪、滑板車或高爾夫球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