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3.自然風景區>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資料編號:
C0003_2370001
位置:
台北縣三峽大豹溪湊合橋段
拍攝日期:
9/4/2008
文字描述:
危險水域禁止水上活動
相關法令:
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7條
法令內容:
第60條:「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水域管理機關對有關水域遊憩活動所為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命令者,由其水域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第7條:「水域管理機關或其授權管理單位基於維護遊客安全之考量,得視需要暫停水域遊憩活動之全部或一部。」
備註:
台北縣三峽大豹溪向以其水質清澈,環境幽美聞名,然近年來遊客增加後,卻因其意外頻傳而惡名昭彰,是以台北縣政府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七條之授權,劃定此區域為危險水域,於大豹溪沿岸多處可進入水域之路段,設立大量安全告示,主要有危險水域禁止水上活動告示及禁魚公告兩類告示,其中也為民間團體所設立之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