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4.公園、學校>B.告示資料庫〈二〉:法令宣導
資料編號:
B0004_1150006
拍攝日期:
1/9/2007
文字描述:
公園使用規則
相關法令: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
法令內容:
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隨地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廢棄物。
二、 在水池或湖泊內游泳、沐浴、洗滌、網魚、釣魚、銼魚、放生、划船或 其他污染毒害水質及傷害動植物之行為。但經主管機關公告在指定地點得划船、釣魚者,不在此限。
三、 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
四、 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
九、 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或其他牲畜。
十九、 毀損樹木。
二十、 主管機關為特定傳染病之防治或公園管理之必要而公告禁止或限制之 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