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7.室內公共場所>B.告示資料庫〈二〉:法令宣導
資料編號:
B0008_2310012
位置:
台北縣新店市新潭路
拍攝日期:
7/2/2008
文字描述:
上游有水庫水壩
隨時需放水洩洪
本區水域和溪床
請勿進入或遊戲
以避免發生危險
相關法令:
水利法第54條之一
法令內容:
第54條之一規定「為維護水庫安全,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於水庫蓄水範圍內施設建造物,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主管機關得委託水庫管理機關(構)辦理。」
備註:
1.由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所設立之警告標示。新潭路之直潭段係為翡翠水庫下游,因水庫於豐水期間為調節水量或供發電之用,可能有不定時之小規模洩洪,故設置警告標示,公告此段禁止進入進行水上活動。 2.關於此項警示,最讓人記憶猶新之事件莫過於發生於1981年1月23日外雙溪之景美女中與達人女中師生溺水案。該案件即因上游無預警放水,導致於下游活動之兩校師生集體溺水,最後造成十五人死亡之慘劇。但經搜尋後,並未查明此項警示之法源依據,於告示內容中亦未得見,亦無罰則。此警示之性質或者為行政程序法一六五條所規定之行政指導 (行政程序法一六五條: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