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 20250214 調查計畫研討會
下午場 –多元文化與科技社會中的民眾意向
【第一場次|主題二 臺灣民眾對於網路資訊管制模式的意向】
報告人|蘇慧婕|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蘇慧婕副教授探討的主題是關於網路言論管制偏好的實證研究。這也是今年面訪問巻新增的研究題組[1] ,針對三類網路爭議內容——政治不實言論、性私密影像、深度偽造訊息——探討民眾對管制主體(政府或平台)與手段的偏好差異。研究緣起於近期歐盟與美國的網路資訊管制政策衝突:歐盟的《數位服務法》(DSA)將於2025年7月強制施行社群平台自律規範法制化,對比之下,美國在川普卸任後翌日,Meta宣布不再其平台上主動管控虛假資訊,此矛盾凸顯全球對網路管制模式的激烈爭論,核心問題在於「由誰管」與「如何管」。
研究將網路資訊管制議題分兩個層面:
- 管制主體:是由政府負責執行管制,還是由平台進行自律?
- 管制手段:選擇何種方式管制,是否採取裁罰、刪除內容或添加警示語等。
【分析結果發現】
▌整體偏好:政府強勢介入受青睞
- 主體選擇:
- 61%民眾傾向由政府主導管制,僅39%支持平台自律
- <例外>政治不實言論的政府管制支持度最低(47%),反映民眾對政治干預的戒心
- 手段強度:
- 高達68%支持政府「直接裁罰」,高於間接要求平台處理
- 政治言論領域,加註警語等輕度管制獲較多支持(52%)
- 主體選擇:
▌平台管制情境
- 對性私密影像與深度偽造內容,76%民眾支持平台採取「最嚴厲手段」(如停權)
- 政治不實言論仍傾向「刪文」而非「停權」(比例差達18%)
研究也意外發現台灣民眾在資訊管制整體立場上,明顯地傾向支持政府強力度管制,特別是在涉及深偽內容與性私密影像議題。然而,對於政治不實資訊的管制,無論是政府或平台,民眾都傾向支持較輕度的方式。
這些結果為未來相關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實質參考價值,並為後續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與談人- 涂予尹副教授】
對於蘇慧婕老師精彩的報告,涂予尹老師在此分享心得以及針對研究設計提供以下建議,希望能藉由這些探討與學術先進交流更多想法。
▒ 方法上的探討:多重選擇與分析結果影響
首先,涂予尹老師注意到問卷設計中對不同問題的回答方式是否開放複選。例如,在詢問「誰應該負責管制」時,是否允許受訪者同時選擇政府與社群媒體平台?此外,多重管制手段之間的交叉效應,是否有必要讓受訪者在選項中選擇多個影響因子?這可能會對分析結果的準確性產生關鍵性的改變。
▒ 資訊類型的劃分與界定
蘇老師的研究聚焦於三種類型的網路資訊:「政治不實言論」、「深偽內容」以及「性私密影像」。涂予尹老師針對這些類型提出以下問題:
- 政治不實言論與深偽內容:是否可以進一步明確分別,尤其針對錯誤資訊(misinformation)與虛假資訊(disinformation)的界定?若不止於政治性的議題,而是如經濟資訊的不實陳述,是否會影響民眾對政府管制的信任程度?
- 性私密影像:其範疇是否涵蓋真實但不堪的影像類型?若屬非自願上傳內容,如何定義此類型的特殊性?是否需要進一步細化,讓受訪者能更清楚理解題目所指向的範疇?
此外,這些資訊類型彼此間是否存在重疊關係?例如,某些事件可能同時涉及「政治不實言論」與「性私密影像」,如何在分析時進行分類,亦為值得思考的問題。
▒ 政府與平台的協作角色
研究中指出了政府與平台在資訊管制中的分工,但這兩者的關係可能更為互補。例如,政府要求平台刪除內容或停權帳號,實際上仍是間接的管制手段。這是否應該被視為「協作性管制」的一部分?這種模式對民眾的信任度又會有何影響?
▒ 內容中立性與民眾期望
關於平台內容中立性的討論,值得進一步探討平台的操作模式是否符合民眾的期望。平台基於立場或政治意識形態進行停權與加註警語的行為,顯示其並未履行內容中立性義務。如何反映民眾對此的看法,或許能為未來的研究提供方向。
【與談回應- 蘇慧婕副教授】
以下是針對涂予尹副教授評論及相關問題回應,希望透過這次交流能補充不足之處。
第一部分:言論類型的選擇與界定
關於反調查性質的影響,研究一開始並未試圖涵蓋所有的言論類型,而是聚焦於具歷史性且有代表意涵的三種類型:政治不實言論、深偽內容以及性私密影像。這三種類型的選定,本身是基於各自在議題中的重要性。
然而,這些類型確實可能存在交疊。以歐巴馬的深偽影片為例,其同時具有政治不實言論和深偽內容的特徵。因此,我們在進行概念化時,並未設置相互排斥的定義,因為即使在司法實務中,法官也需考量多層面的影響,否則更無法對類型進行過於精細的界定,這是一項既有的限制。未來或可考慮如何在研究框架中,建立針對交疊類型的分析工具,以進一步提升研究的精確性。
第二部分:關於分類的細化與重點
對於政治不實言論與深偽內容的界定,我個人認為其關鍵在於焦點的不同:
- 政治不實言論:多指涉政治事務相關的議題,強調內容的影響範疇。
- 深偽內容:更注重技術層面,涉及對資訊手段的操控。
至於性私密影像的定義,當初設計時,確實未能完全清晰地表述其範疇,但核心概念偏向於「非自願性上傳」的情境,特別是未經同意被公開的個人隱私。這部分未來可以再細化,以更準確反映其在人格權保護上的特殊意涵。
第三部分:管制主體的界定
關於管制主體的劃分,研究將「政府間接要求平台執行操作」視為政府管制的一種類型。因此管制方式主要分為:
- 平台的自律性管制
- 政府的他律性管制(包括直接與間接方式)
這樣的劃分雖為簡化處理,但在解釋政府角色時,可能仍需進一步討論,以便更清楚地表達政府與平台的協作性互動。
第四部分:平台中立性的思考
關於平台中立性的問題,涂予尹老師的焦點可能偏向於「內容中立性」,而非「網路中立性」(Net Neutrality)。事實上,自平台誕生以來,其並未遵守過所謂的內容中立性義務。平台經常基於其立場或政治意識形態,採取停權、刪除等行動。因此,未來可以考慮進一步探討,民眾對於平台中立性的期待是否現實,以及平台在執行管制時的實際操作彈性如何影響這些期待。
結語 再次感謝托老師的寶貴建議。我將回去進一步修正相關定義,並探討如何增進分析框架的精確性與多層面解釋能力。期待未來能與各位進一步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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