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 20250214 調查計畫研討會
上午場 –法律及司法體制與民眾態度

【主題三 臺灣民眾對於AI應用於司法判決之態度】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邵靖惠教授與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所蔡維廷碩士生這份研究採用「2023 臺灣法律與社會變遷調查第6期 (2) 」調查結果[1],使用四個主要問卷測試項目:刑事案件中是否有罪、刑事案件的量刑、民事案件中是否有責任,以及民事案件賠償金額,透過民眾法律系統的態度及法律認知[2]等變項,分析探討民眾對於人工智能(AI) 用於司法體制的接受度。目前台灣已將AI導入「司法院量刑趨勢系統」[3]開放公眾使用,可針對不同案件之罪名與事實樣態,給出量刑範圍建議。 目前針對AI應用於法律裁決的實證調查研究稀少,且多集中於西方,亞洲案例探討不足。台灣作為AI產業重鎮,具備獨特的人口結構、地緣政治環境、科技發展及對政府資料使用的推測的較高容忍度等特點,為深入研究司法導入AI公眾意願與疑慮提供了理想背景。

分析結果發現

 

 

 

【與談人-國立成功大學敏求智慧運算學院李韶曼助理教授】

邵靖惠教授等人的研究聚焦於 AI 對司法判決的影響,包括其對法官裁決的輔助、AI 法官的可行性,以及自動化決策 對法律公平性可能造成的衝擊。邵教授的分析進一步 探討了跨國應用模式的異同 之處。近年來,國際間對此議題的關注度日益提升,例如《AI & Law》等權威學術期刊已發表大量相關研究, 足見這已是全球法學與科技界的 核心議題之一。與談人李韶曼助理教授針對前述內容提出以下建議:

現有問卷多聚焦於 對 AI 技術的接受程度(例如受訪者是否願意使用智慧手錶、AI 家電等日常應用),但此類問題未必能直接反映民眾對 AI 法官的實際接受度。更核心的提問應包括:「您是否能接受由 AI 法官裁決自身案件?」及「您是否信任 AI 可提供公正審判?」等 貼近司法實務的情境問題,方能準確評估 AI 於司法系統中的可行性。因此,針對 AI 接受度的測量,建議明確區分「日常生活 AI 應用」與「司法專用 AI 應用」兩大範疇,避免數據解讀時的混淆。

 

問卷亦設計了不同情境下AI應用的接受度,包括民事與刑事案件中技術性計算與責任分配等不同層面。然而,今早的其他報告顯示,民眾對法律知識的先備理解可能是影響人們如何看待AI法官的重要條件。除了抽象的法律知識外,實際的法院經驗可能也是理解民眾對AI法官態度的重要控制變項。或許可以考慮將「法律知識」與「實際法院經驗」二者測量共同結合,以更準確地評估受訪者對AI法官的理解。

目前,AI法官的概念仍處於探索階段,許多司法機構更傾向於將AI作為輔助工具,而非完全取代法官。例如,台灣的司法院已開始試驗AI量刑系統,法務部也在研究AI於起訴過程的應用。這顯示未來的發展方向可能並非「人與AI二選一」,而是「人與AI協作」的模式。

從政策層面來看,AI法官的推廣不僅涉及技術問題,更關係到公眾的信任與法律的正當性。如何讓民眾理解並接受AI參與司法決策,將是未來推動該技術的一大挑戰。

 

【與談回應-邵靖惠教授】

由於問卷對象涵蓋不同年齡層與教育背景,為確保受訪者能正確理解並回答問題,題目設計僅能以一般性問題為主。邵靖惠教授亦認同與談人的建議,未來可針對特定案件類型,設計更深入的研究,例如詢問「如果您的個案由AI法官判決,是否能夠接受」,這種延伸問題將有助於理解民眾對AI司法應用的真實接受度。

在國際層面上,AI的司法應用多集中於資料收集與提供決策建議等輔助功能。例如,在愛沙尼亞,曾有嘗試使用AI直接進行小型案件的判決。然而,該消息甫一公布便引發了學術界的廣泛討論與質疑。愛沙尼亞司法部隨後澄清,強調AI僅用於輔助功能,未被用於最終決策。台灣目前AI在司法的應用主要為法官提供參考,是否採納仍由法官自行決定。然而,若將AI提升為具有決策權的角色,則將涉及更深層次的法律、倫理與社會適應問題。

目前,AI應用於司法的核心價值在於為法官提供參考意見,而非取代法官自身的裁量權。無論是AI應用還是自動化決策模型(ADM),在大多數情況下,僅止於資料的初期收集和建議生成。然而,若要進一步讓AI承擔真正的決策角色,則仍需跨越普遍接受的心理門檻。這也反映出從「輔助」到「決定」之間存在著一道尚未輕易跨越的鴻溝,即使是在2025年的今天,這種轉變仍面臨相當大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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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 臺灣法律與社會變遷調查第6期 (2) 
[2] 2023 臺灣法律與社會變遷調查第6期 (2)【司法信賴題組】2-1 & 2-2
[3] 請至 https://intellisen.judicial.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