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實證研究專題】
消失的女工圖像|關廠工人案的女性主義法律史初探
作者|黃品恩|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基礎法學組二年級
一、前言
2014年,全國關廠工人連線的抗爭在勞動部表示不再上訴後,正式劃下句點。這場長達十八年的關廠工人運動,常被描繪為一場關於勞工對抗資方(或國家)的經典成功「階級」案例:弱勢的勞工群體因為年輕的律師團隊、倡議團體、工會組織、學術界與法官構成的支持結構(support structure)法律動員,最終實現正義。本文認為這樣的敘事方式可能有所侷限,因為並未呈現出女性在事件中「作為行動主體」的歷史記憶,也忽略了當代台灣勞動市場中,性別分工的歷史脈絡與結構。從而,本案更適合以性別與階級交織的觀點理解。因此,本文嘗試使用以女工為主體的觀點,重新審視關廠工人運動。
女性主義法學強調,書寫裁判和訴訟故事是一種有意識的方法論(conscious methodology),透過對支配性的法律話語提出回應與對抗,可以奪回、填補、進而改變權威者所建立的常規和圖像 [1] 。關廠工人案中,參與臥軌、絕食、靜坐等抗爭行動的工人,主要都是中老年女性。然而,她們的勞動處境、社會角色與記憶,卻在現有的社會運動敘事與法律動員研究中被系統性地排除和邊緣化。主流的研究與文字記錄往往聚焦於律師團隊、工會幹部與具代表性的男性發言人,將女性工人集體去名化,簡化為「當年臥軌的女工」之象徵性意象,從而抹除其作為具體歷史主體的能動性與參與歷程。法院判決與媒體報導,皆可觀察到具名者為男性幹部,而女性勞工則僅作為「群體」存在。例如在〈關廠工人案的法律動員〉一文中,女性被單軸地標示為「勞工」[2] ,其角色僅在形容前審法官性別時被附帶提及;而該文所訪談的NGO與律師團十二位受訪者中,僅有兩位為女性,也顯示女性在法律動員論述中的低能見度與代表性不足問題。本文希望藉由將焦點放回訴訟主體的女性,得以讓關廠工人案的紀錄更貼近原貌。在材料上,本文使用報章雜誌、學術論文、社運刊物、訪談與法院判決,方法上,則以女性主義法律史的理論,試圖重構女性工人如何在體制內外和邊緣發聲、抗爭、生活的圖像,也嘗試對既有的主流敘事進行重構,讓被消失的群體可以重新發聲。
二、 案件背景
「全國關廠工人連線5日在台北車站,以臥軌方式進行抗議,要求勞委會主委潘世偉出面對談,導致長達半小時的時間,南下北上列車全面停駛,期間有部分乘客因不滿行程被延誤,在月台上高喊『拖走』,甚至還有人大罵,『開車!全部壓死!』。警方在晚間八點五十三分時排除『阻礙』,讓列車恢復通行;乘客在警察執法時拍手鼓掌,並大喊『我們要回家』[3]。 」
2012年6月18日,勞委會發佈〈勞委會籲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逾期戶依規定償還貸款[4] ,, 的新聞稿,點燃了抗爭的再起。2013年2月5日農曆春節前夕,「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於台北車站發動臥軌抗議。該工人連線的形成,必須追溯至台灣九零年代的惡性關廠事件。1996年開始,福昌紡織、耀元電子、興利紙業、東菱電子、聯福製衣等工廠,紛紛因為資方掏空資產而倒閉,導致員工無法領取資遣費與提撥退休金 [5] ,。這些員工大多為中老年女性,在失業後生活無以為繼。在資方潛逃無蹤、政府失能的情況下,工人串聯起來組成「全國關廠工人連線」(下稱全關聯),展開長達十餘年的抗爭行動。1996年12月20日,聯福製衣的員工於桃園臥軌抗議(本文下稱「第一次臥軌 )[6] 。
而後,勞委會訂定〈關廠歇業失業勞工創業就業貸款實施要點〉,建立一項以雇主積欠資遣費與退休金為準的貸款制度。此「貸款」制度後遂成為主要爭點:勞委會堅持其為一般消費性借貸關係,據此展開追討[7];然工人則主張此乃屬「代位求償」性質,且當年政府明確承諾不予追討 ,對其事後的反悔提出強烈質疑。2012年勞委會不僅未就貸款性質作出說明,反而將事件進入司法程序,陸續對1800位工人發出支付命令,要求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面對國家以正式手段開始強制追討,全關聯的工人再度集結抗議,並於台北車站發動臥軌、占領台鐵月台等行動,試圖喚起社會輿論關注並迫使官方重啟協商。在勞工與政府無法就貸款性質達成共識的情況下,2013年4月,558件關廠工人訴訟正式進入法院程序。勞委會聘請80位律師組成訴訟團隊,主張工人當年簽署的係為「消費借貸契約」,關廠工人則主要仰賴由勞工團體成立組織的倡議律師團協助辯護。由於多數關廠工人年事已高,難以出庭作證,幾乎都仰賴勞團、倡議法律人、工運、靜宜大學與中原大學法律系學生等,自發性的行動協助訴訟資料 [8]。其中關鍵的判決之一,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部分案件移送行政庭審理,開創了以公法契約為定性方向的可能[9] 。而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亦作出有利於關廠工人的判決,認定雙方間之法律關係屬於公法契約性質[10]。
三、 敘事圖像:從為其發聲到取而代之的消音?
從工廠、街頭到法院,工人的聲音與能動性逐步被技術性的法律語言取代,最終由律師團代表其發聲並獲得「勝利」的象徵。這是否是法律與社會運動必然的時程發展?工人主體性的逐步消失是無可避免的嗎?有文獻指出,關廠工人案和一般的社會運動相當不同之處在於,關廠工人案是「被迫」進入法院,而非傳統抗爭以進入法院為訴求之一[11] ,。若法律動員被定義為「將願望或訴求轉化為權利主張的過程」,那麼,積極參與抗爭的女性勞工為何鮮少出現在此過程的敘述中?她們雖不具備法律專業術語如契約定性與借貸真意,卻透過臥軌、靜坐與街頭集結等行動實踐,提出對正義的根本訴求。這些行動是否能視為一種非典型、卻同樣具有法律意涵的「訴權表達」?如果是,法律動員的框架是否應重新界定,以涵納這些被排除的主體經驗?
關廠工人案的相關文獻相當豐碩,卻少見對工人以及其女性身份的研究。〈白頭「工男」話當年〉一文中,出於運動組織代表性的考量訪問了三位男性幹部[12] , 。而即便某些學術論文會透過報章資料提及「老媽媽們」的形象[13] , ,這些女性抗爭者的聲音與法意識(legal consciousness),仍難以成為法律敘事的中心。此種選擇性記憶與敘事策略,不僅再現了性別圖像的嚴重失衡,也反映出台灣社運記錄與法律史撰述中長期存在的盲點與失憶。在這些主流的故事中,女性勞工的身影總是被輕描淡寫地帶過,抑或被描繪成毫無能動性的無助被害者。本文主張,若法律動員欲真正立體、完整的主體經驗,需要以交織性的觀點切入,重新理解關廠工人案,不僅重視階級位置,也應看見性別如何形構行動與發聲。本文認為,應該要正視法律故事書寫方式並不以法院為唯一敘事中心。相較於傳統聚焦於法庭攻防與法官裁判邏輯的訴訟敘事,「法院之外」的社會現場也應該被視為等同重要的文本素材。如此可以呈現在司法程序之外「非法」行動者所發揮的關鍵角色,並從中展現法律與社會之間的動態互動關係。
雖然關廠工人的判決中,並沒有直接以歷史論述,但法院有意識且選擇去考察歷史。在判定契約定性時,法院指出應該確認1996年勞基法的實際上的施行狀況。本文認為,就此可以再更擴大到女工的歷史。例如,關廠工人案的邱顯智律師曾經說過,有一位臥軌案的被告分享其參與抗爭的動機:「律師,其實這筆錢我是還得起的,根本不用跟國家計較到底是不是借貸。但你說為什麼我要一起去臥軌?因為十幾年前我們的那個老班長現在得了乳癌,現在國家來追殺他,根本是要他去死。如果我還了錢,那就代表老班長也要還,這樣我怎麼對得起他?[14] 」周宇修認為,從這個故事可以看見,法庭上通常不會有機會讓當事人參與抗爭的目的呈現出來(尤其是本案多為簡易案件)。不過在街頭、社會運動中工人可以掌握部分的能動性,說出他們所認為的真相 [15] 。另一方面,法院雖未記載女工的訴求(或說,已經將其訴求轉換成法律語言),也有史料忠實呈現當時工人「找政府要錢」[16] 的心聲 。再者,工人的認知在契約定性上也是重要的判準之一,蘇上雅便指出:「對許多關廠工人來說,記憶鮮明的,並非當年抗爭後國家所發放之經費在紙上的名目;對工人來說,記憶猶新的,是進入工廠工作多年的辛勞、工廠突然倒閉而自己連資遣費都領不到的驚愕、不平與憤怒[17] 。 」
本文也認為,應該認識到這件事並非完美落幕,2012年勞委會對部分勞工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其所受津貼為可返還之貸款,要求返還金額。但在社會輿論與多方批評壓力下,勞委會最終於2016年主動撤回尚在訴訟中的案件,並對已償還者返還其支付金額。時任勞動部部長潘世偉表示,此舉係為「維護社會和諧,避免浪費訴訟資源」,然對於津貼性質為何,卻並未提供明確法律定位或責任歸屬說明。詞彙的使用與非法律化處理方式,某種程度上表現出國家在面對錯誤時,選擇以政治妥協取代責任歸屬。同時,也將女工等基層行動者的正義訴求重新包裝為「社會和諧」的一環,使其訴求脫離結構批判與權利論述,轉化為國家恩惠性的行政。本文認為這樣的處理方式,雖有效回應社會輿論,但亦強化了不問責不追究的政治文化,未能從制度層面承認工人(尤其是女性工人)在法律論爭中的主體位置[18] 。
四、 勞工女性的交織身份
(一) 歷史與法律:「情有可原,代價太大?」
相較於第一次臥軌抗爭,十六年後的第二次臥軌在法律處理與社會觀感上展現出部分差異。無論是第一次還是第二次臥軌,均是男性工人作為主要代表人物。1996年12月21日,聯合到焦點新聞刊出〈情有可原,代價太大?[19]〉 報導,說明聯福關廠工人在桃園八德醫院附近平交道上的臥軌事件可能成立公共危險罪。桃園地檢署起訴抗議工人:「八十六年二月四日桃園地檢署起訴去年十二月二十日臥軌抗爭案聯福勞工及工會幹部,共計八十五位被告其中七十六位是女性勞工。四名工會幹部曾茂興、毛振飛被求刑三年八月;陳榮居、何寬日被求刑三年。其餘被告檢察官均求處減輕其刑併求併宣告緩刑。」(底線部分為筆者所加)第一次臥軌,是臺灣史上第一次工運臥軌,是抗爭行動的一環,目的在於迫使政府溝通。當時聯福員工登報道歉表示「一時衝動」、「求助無門才出此下策[20] 」,是現場即時表決決定行動,當時並不知道違法,檢方認為聯福勞工陳榮居、何寬日、工運領袖毛振飛、曾茂興四人是「滋事份子」,另外81名被告則是有「不得已的苦衷[21] 」。
然而亦有報導指出,檢方之所以認為聯福勞工陳榮居、何寬日係「滋事份子」,是因為他們負責舉抗議布條,而他們舉抗議布條的原因是受到現場其他身高較為弱勢的女工請托[22] 。因此,似乎也不能完全歸咎於男性作為運動領袖的印象。法院考量工人乃是在求助無門下,才走向此路,除帶領者曾茂興被判有期徒刑10個月外,其他全數以緩刑。而曾茂興2000年9月23日入獄兩個月後,於當年的國際人權日,由總統陳水扁予以特赦[23] 。
2013年第二次臥軌抗爭則是有詳細規劃、車站也有事前掌握抗議情事,目的在於製造壓力,使政府正視其訴求。事後,檢方審酌警方當天舉牌不符規定,與刑法罪疑惟輕原則,對全數行動參與者做出不起訴處分[24] 。本文認為,這種限縮解釋法律的方式,顯示出國家近年在面對社會運動時逐漸發展出趨於嚴謹的刑事政策。此外,本文認為值得留意之處在於,第二次臥軌抗爭的隔天,勞委會潘世偉主委受訪時,譴責帶頭的工運領袖,表示他們「把勞工的身體安全當成籌碼 [25]」 ,把勞工的生命、身體當成工具在使用。從這句話的預設可以觀察到勞工的行動在整體運動中被否定的地位。政府的視角認為,勞工的身體是被工具化的、勞工是可以且只能被操縱表演的,而非出於自由的主體意志。
(二) 曾茂興這種工人,與不是曾茂興的工人:勞動與母職
1988年,《勞動者》曾經刊登一篇名為〈國民黨不喜歡曾茂興這種工人〉[26] 的文章。文章以曾茂興說明一種不被國家與資方「喜歡」的勞動者形象:挑戰體制、抗爭、組織動員能力的男性工運領袖。本文在此想去探究另一種「不被喜歡工人」,此即,另一種長期被排拒於「理想工人」敘事之外的女性工人,尤其是身兼母職、照顧責任與基層勞務的中高齡女工。
首先,本文認為可以先去探究為何關廠工人案的多數抗爭者是女性?再者,女性抗爭者身份在運動中有什麼特殊,與傳統工運之異同何在?本文認為上述問題必須回到台灣勞動市場的性別化結構與社會分工脈絡,也就是說,關廠工人案不只顯現了失業與欠薪的經濟問題,也如實呈現出女性勞動者長期處於就業體系中的結構性邊緣地位。Joan Acker指出,「理想勞工」被預設為一種去身體化(disembodied)、不受家庭責任干擾、可無限延展勞動時間的男性身體[27] 。反之,大多數女性工人同時承擔家務、育兒、照顧責任。這些性別分工的社會角色非但不被勞動體制接納,反而被視為不穩定的因素,這樣的環境讓女工在惡意關廠後面臨完全找不到工作的困境。亦有文獻指出,當時普遍有工作機會偏好男性的現象,例如會將職缺貼在男廁而非公布欄 [28] ,而男性特權下才有的學徒制度也排除了女性學習特定專業技術。不僅如此,由於工業化的機器、工作台、生產線許多都是以男性為理想勞工設計,女性經常在生理上無法勝任部分工作[29] 。社會上亦經常以「男性要養家」的理由歧視女性就業[30]。
再者,女性在工會制度中也常被邊緣化。台灣許多工會的原初設計及組織架構即以全職、技術職男性為主體,沒有設置女性參與的彈性與制度。關廠工人的訪談中,也可發現女工的家庭/配偶對其參與工運並不支持或提出限制(例如先生認為妻子沒有做完家務就在參與社會抗爭、必須回家顧小孩 [31])。而部分工會幹部甚至質疑女性工人的理性判斷與組織能力,使其在內部遭遇雙重困境。既不被資方承認為有價值的生產者,也不被工運組織視為平等的行動者。
(三) 關廠女工的抗爭史
女性主義法律史強調,不應該只記得、讚頌那些成功進入主流敘事的抗爭勝利者,更應關注那些曾經發生、但未被正名或遺落的抗爭經驗與前人努力。所謂歷史,不應只是得勝的記錄,而是多元匯聚堆疊的記憶政治。例如,1981年Sandra Day O’Connor 成為美國最高法院首位女性大法官,此一突破常被視為歷史性里程碑,並在法律敘事中反覆被強調。然而較少人知道,早在她之前,已有多位女性曾進入最高法院提名的最終決選名單(shortlist),卻因性別、政治或文化因素而未能被任命 [32]。同樣的,筆者在以「關廠」、「女工」等關鍵詞進行資料搜尋時,認為1988年新光紡織士林廠工人的抗爭經驗,可能為後來的關廠工人運動提供行動上的先例或借鏡。
該抗爭起因與關廠工人類似,都是資方片面宣布停工,引起工人(比例上多數為女性)強烈不滿。從當時的媒體報導可以看到,這次抗爭過程中,士林廠員工不同於以模仿政治權利訴求、街頭抗爭僅靠口號與明星演講的模式,轉而以抗爭歌舞、戲劇與流行文化改編進行訴求,原先並沒有被建構出的工人抗爭文化,由此而生 [33] 。本文認為,該次抗爭必須被重視和記憶之處在於,報導指出參與者中最為堅定一群人,是來自台東部落的原住民女學生們 [34] 。這些女孩原為工讀身份,因為紡織廠至部落學校宣傳,承諾「保證升學、保證就業」,而從台東到台北工作,在工廠惡性倒閉後,陷入無以為繼的困頓生活。
或許是本於該事件,1988年報導關廠抗爭的《勞動者》,刊登了一篇唐文慧的〈女權與工運:簡介:兩個美國的女性工運組織〉。該文開宗明義指出,女性勞動者長期處於被邊緣化的地位。無論在實質參與或歷史敘述上,女性的角色往往微不足道,女性勞工面臨的特殊處境與議題,也鮮少被納入主流工運關注。然而,從1960年代以後,美國勞工運動史上出現兩個值得注意的女性勞工組織:CLUW(Coalition of Labor Union Women)與9to5(National Association of Working Women)。
唐文慧介紹兩個組織都嘗試以女性主義立場切入勞工運動,並說明其在意識形態、策略選擇與組織的顯著差異:1974年,CLUW 成立於芝加哥,來自全美58個工會、約3000名女性勞工,主要訴求為透過立法手段強化對女性勞工的保障,並強調在各別工會體系內爭取權益,培訓女性領導人才,是一種體制內改革的取徑。而 9 to5於1973年於波士頓成立,主要成員為左派女性,批判當時工會文化根深蒂固的性別歧視現象,認為女性在職場內遭受的不僅是經濟剝削,更是文化與語言上的排除。文中指出,9 to 5強調「女性意識自覺團體」(Consciousness Raising Group [35] ) ,期待工會的父權意識形態能夠被斬除。
本文認為,此份史料地意義在於,其顯示早在關廠工人案之前,已有女性工人組織主張結合性別與階級議題。即便社會條件可能限制運動能量的累積,體制內外策略的互補性與女性主義認識論的介入,實際上可能已為後續抗爭奠定基礎。相對於以權利主張或訴訟策略為核心的法律動員模式,意識覺醒團體所展現的,乃是一種源自基層、由下而上的知識生成與政治組織實踐,使原先無法使用法律語言或無從進入法院的女性勞工,得以憑藉自身經驗發聲、組織並行動。
五、結語
馬克思曾言,政府無非是資產階級整體利益的管理委員會。這樣的委員會,也擁有一套自身的歷史書寫方式,往往以憐憫姿態宣稱勞工是心中最柔軟的一塊,卻同時穩固現有權力結構的運作邏輯。關廠工人案不僅是一場圍繞契約性質的訴訟,也不僅是數百名工人命運交織的訴訟案件,更是一場對國家記憶選擇性失憶的抵抗。然而,倘若法律史僅止於將女性工人的身影補入主流脈絡中,卻不質疑法律與社會權力共構的機制,則無異於進行一場去政治化的無謂工程。
本文以女工為敘事主體,重新檢視關廠工人案,指出既有文獻普遍忽略工人群體中性別與階級交織的處境,以及女性工人在運動現場中的參與。這些女性並非欠缺能動性的象徵符號,而是在資源匱乏的條件下,傾盡身體、生命對抗不正義。此外,女性主義團體在當時即已提出對運動組織與法律策略中性別意識的反思與批判,其觀點至今仍未被足夠認識並納入主流運動史或法律動員研究之中。透過女性主義法律史的方法論,本文試圖捕捉關廠工人一案,被社會遺忘卻閃耀的歷史碎片,並嘗試更靠近一種能夠揭露權力運作、批判並做出真正改變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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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erta Esperanza Hernández-Truyol, Talking Back: From Feminist History and Theory to Feminist Legal Methods and Judgments, in Feminist Judgments: Rewritten Opin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24 (Kathryn M. Stanchi, Linda L. Berger & Bridget J. Crawford eds., Cambridge Univ. Press 2016).
[2] 王金壽、王舜民(2022)。關廠工人案的法律動員。東吳政治學報,40(2),63-125。
[3] 王宏舜(2013年2月6日)。影響上萬人! 警排除臥軌 旅客鼓掌「我們要回家」。 聯合報,第A3版。
[4] 勞動部(2012年6月18日)。勞委會籲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逾期戶依規定償還貸款。
[5] 蘇上雅(2016)。從臥躺鐵軌到對簿公堂:從關廠工人案觀當代台灣社會運動與法律動員。基礎法學與人權通訊, (17),3-5。
[6] 同前註3。該報導是關於第二次臥軌,但有簡介第一次臥軌事件)。
[7] 陳韋綸(2012年6月20日)。當年承諾「代位求償」 如今向勞工逼債 勞委會不認帳 聯福勞工再度抗爭。苦勞網
[8] 同前註2。
[9]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桃簡字第 1074 號裁定。
[10]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635 號判決。
[11] 同前註2。
[12] 陳素香、陳筱茵、洪嘉寧(2014)。白頭「工男」話當年:訪全觀聯第一代運動組織者林子文、毛振飛、吳永毅。人間思想,(7&8),160-182。
[13] 邱顯智(2013)。請把原本即屬於老媽媽們的棺材本留給他們!談關場工人案的法律問題。司法改革雜誌,(96),44-46。
[14] 邱顯智律師於「為權利而抗爭:第二場關廠工人案的社會意義」台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座談會之發言(2014年4月13日)。收錄於周宇修(2014年4月15日),關廠工人案的一點小心得,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15] 同前註14,周宇修,頁1-2。
[16] 游文寶(2012年8月7日)。製衣女工:為何不向資方要錢?。 聯合晚報,第A12版。
[17] 同前註5。
[18] 陳韋綸(2014年3月10日),關廠工人案 勞動部撤告、退錢,苦勞網。
[19] 張明慧(1996年12月21日)。誰願臥軌。 聯合報,第03版。
[20] 許萬達(1996年12月22日)。臥軌抗爭 聯福員工致歉。 中國時報,第07版。
[21] 鄭滄杰(1997年3月19日)。臥軌抗爭案開庭: 被告稱求助無門才出此下策。 中國時報,第16版。
[22] 同前註。
[23] 同前註3。
[24] 不成立刑法185條第1項但仍違反鐵路法第57條第2項。刑法185第一項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鐵路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行人、車輛不得侵入鐵路路線、橋梁、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同法70條規定違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25] 廖千瑩、彭顯鈞、林恕暉(2013年2月7日),批臥軌 潘世偉︰不應把勞工身體當籌碼,自由時報。
[26] 賴勁麟,國民黨不喜歡曾茂興這種工人,勞動者,27期,第八版。1988年12月15日。[C_0006_0018_0027],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27] Acker, J. (1990). Hierarchies, jobs, bodies: A theory of gendered organizations. Gender & society, 4(2), 139-158.
[28] 張晉芬(2012)。性別與勞動。收於劉毓秀(主編),性別向度與臺灣社會,二版,巨流圖書公司。頁238。
[29] 同前註27
[30] 例如,張晉芬的研究指出,1984年公司舉辦升等考試,幾乎所有男性約聘工都能參加,許多人也因此轉為正式員工,但女性只有部分被允許報考。結果是,多數男性在當時就獲得正職,而許多女性員工,包括隨車售票員,則要等到1991年才有機會透過行政程序轉為正式編制,反映出當時升遷制度對女性的不平等。張晉芬(2012),註28,頁247。
[31] 林文婷(1998)。抵抗的社區-社會運動中的女性勞工經驗:以福昌紡織電子廠員工關廠抗爭為個案,國立臺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碩士論文。
[32] Hannah Brenner Johnson & Renee Knake Jefferson, Shortlisted: Women in the Shadows of the Supreme Court 131 (2020).
[33] 吳永毅,勞動者,27期,第四版。1988年12月15日。[C_0006_0018_0027],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34] 婉真,勞動者,27期,第三版。1988年12月15日。[C_0006_0018_0027],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35] 唐慧文,勞動者,27期,第六版。1988年12月15日。[C_0006_0018_0027],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