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如雯案

案件簡介

2018年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滿二十週年(1998年經立院三讀通過、主要條文於一年後施行)。家庭暴力問題開始為社會所正視,並進而促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一般認為與1993年發生的「鄧如雯案」有關。

鄧如雯在15歲時,因被林阿祺性侵而懷孕生子,並被迫與其同居、結婚。婚後,林阿祺仍時常毆打、威嚇鄧如雯。1993年10月27日,林阿祺酒後返家,又動手毆打鄧如雯,並恫嚇要殺害其與其娘家家人;不堪長期受暴的鄧如雯,在林阿祺酒醉熟睡之際殺死了林阿祺,隨後並報警自首。

案件進入法院後,一審判決認定鄧如雯成立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對於辯護律師所主張之「正當防衛」、「陷於精神耗弱」及「義憤殺人」等抗辯均未採納,僅依自首減刑之規定,判處其五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二審判決雖同樣不認為鄧如雯成立正當防衛與義憤殺人,但經鑑定後認為,鄧如雯於行為時已陷於精神耗弱,又考量其行為動機與犯後態度,改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全案於1995年3月23日,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定讞。

台灣法實證資料庫收集了鄧如雯案相關的司法文書,包含:起訴書、駁回停止羈押裁定,以及歷審之判決書。欲更深入了解此案的朋友,可至資料庫進行檢索。

隨著網路與科技的發展,新型態的親密關係暴力,如:跟追(stalking)、報復式色情(revenge porn)等,也越來越猖獗。對此,施行滿二十年、期間歷經五次修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是否仍有不夠完善、而須進一步修正之處,值得大家一同來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