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馬庫斯風倒櫸木案

案件簡介

關於原住民族人權的討論,其中一個重要的層面便是 #文化辯護 ——以行為人之行為係其文化可接受之行為為由,作為刑事上的辯護策略。而 司馬庫斯風倒櫸木案是原住民權利之重大事件,臺灣法實證資料庫收錄了從2005年起訴,到2010年更一審判決無罪的過程。

2005年9月,因颱風來襲造成 新竹縣尖石鄉玉峰村司馬庫斯道路中斷,該地的原住民部落決定自行搶修,在搶修的過程中發現被土石掩埋之櫸木,先行移置路旁,而後經部落決議指派曾榮義、何國正、余榮明等三人將此櫸木運回以作為部落美化之用。而在搬運櫸木回部落的路途中被警察攔查,並在當晚以犯罪嫌疑人身分遭到新竹縣警察局橫山分局拘捕,之後並以 違反森林法 及 竊盜罪 移送新竹地檢署偵辦。

一審、二審皆為有罪判決,而三審認為原審並未就「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之情形查明等理由,撤銷發回原判決。在2010年2月10日,高等法院作成更一審判決,並以 原住民族習慣法、森林法 之立法目的等原因,最終諭知 無罪判決。

第三審判決強調「原住民族之傳統習俗,有其歷史淵源與文化特色,為促進各族群間公平、永續發展」、「多元主義」、「文化相對」等理由,採納了支持文化辯護的立場。但我們也應該同時注意,文化辯護也可能落入 文化本質主義 的陷阱——文化本就如此嗎?我們以群體中誰的文化作為文化?如果事件牽涉到群體內部的強勢文化與弱勢文化之衝突,強勢文化能主張文化辯護嗎?我們仍須注意「支持文化辯護」與「支持文化多元主義」無法簡單粗暴地劃上等號,需要更細緻去檢視文化之間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