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3.自然風景區>B.告示資料庫〈二〉:法令宣導
資料編號:
B0003_2490003


位置:
八里左岸漁人碼頭


尺寸(公分):
120*90


拍攝日期:
9/13/2007


文字描述:

高灘地園區禁止販賣爆竹煙火,違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最高可處三萬元罰鍰。燃放爆竹煙火依消防法最高可處六千元罰鍰。


相關法令: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1款


法令內容: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