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1.其他>E.告示資料庫〈五〉:其他
資料編號:
E0001_1060012


位置:
台北市大安區私人公寓


拍攝日期:
7/9/2008


文字描述:

郵局寄存通知書


相關法令: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行政訴訟法第73條


法令內容: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行政程序法第74條:「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行政訴訟法第73條:「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如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政機關。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三個月。」


備註:

1.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黏貼本通知書茲有應行送達四維路216巷9-3號林國權君行政文書二件。 2.於按址送達時,因無人收受,依相關法律規定,寄存於郵局。請於97年6月17日16時後,持本通知書儘速前往領取,以免遲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