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6.交通運輸工具>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資料編號:
A0006_1120088


GPS:
299893-2781230


尺寸(公分):
42*18


拍攝日期:
9/13/2007


文字描述:

謝絕進入從事競選活動


相關法令:

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
臺北市各類違規競選廣告物設置態樣及處理基準第8條


法令內容:

第50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十一、非為乘車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第8條規定「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違規設置態樣:一、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者。二、於法定競選期間,開放政黨及後援組織所在地兩旁人行道得插設競選旗幟或懸掛布條,但如其設置地點屬於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者。三、攜帶競選宣導旗幟或穿著競選宣導背心,進入捷運系統路權範圍或捷運車站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