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1.人文歷史、名勝古蹟>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資料編號:
A0001_1120050


GPS:
300327-2781226


尺寸(公分):
22*31


拍攝日期:
9/13/2007


文字描述:

請勿進入


相關法令: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4條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3條


法令內容:

第94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二、毀損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第3條規定「有關古蹟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其項目如下:一、開放參觀計畫:包括開放時間、開放範圍、收費、解說牌示、導覽活動、圖文刊物及紀念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