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7.室內公共場所>B.告示資料庫〈二〉:法令宣導
資料編號:
B0008_2310015


位置:
台北縣新店市新潭路


拍攝日期:
7/2/2008


文字描述:

請勿將貴重財物放置車內,以防宵小竊取車內財物,如發現可疑請撥電話報警


相關法令:

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法令內容:

第165條規定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備註:

1.新潭路此段路面開闊,故無論日夜均常有釣客於此處停車,再由此進入行水區內垂釣。因此地夜間停車竊盜案件頻傳,故直潭派出所於此設立警告標示,提醒車主莫將貴重物品置於車內,告示上亦寫明警局聯絡電話,以供即時報案之用。 2.此處亦屬於直潭水源地行水區,由前幾件文件可知,經濟部水利署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以及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均有公告此段河川禁止游泳垂釣露營等活動,然由環境照片可知,為便於進入溪邊,新潭路道路護欄遭到破壞,由此缺口有明顯小徑通往行水區,便於釣客活動。而當地派出所對於此現狀似無嚴格執法之舉,反而於此地設立告示牌警示偷竊案件,形同默認民眾於此地停車垂釣之合法性。此或因該地區各行政單位事權重疊,而警察局以其機關本位,自外於水源地保護責任之外,與一路所見之相關禁止水上活動警示相較,本告示之存在實為諷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