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7.室內公共場所>B.告示資料庫〈二〉:法令宣導
資料編號:
B0008_1040023


位置:
大佳河濱公園


拍攝日期:
7/10/2008


文字描述:

臺北市政府嚴格要求員工拒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餽贈與邀宴,以維風紀。


相關法令:

臺北市政府行政肅貪執行要點第3點第1款、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第7點


法令內容:

第3點第1款規定「三、本要點所稱行政肅貪,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涉及行政違失者,應即追究行政責任:
(一)違反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關於請託關說、贈受財物或飲宴應酬等防貪之規定,情節嚴重。」

第4點規定「四、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第7點規定「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