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7.室內公共場所>B.告示資料庫〈二〉:法令宣導
資料編號:
B0007_1100047


位置:
台北市信義區公所


拍攝日期:
5/21/2008


文字描述:

結婚證書男女有別


相關法令:

民法修正前第982條


法令內容:

第982條規定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備註:

1.結婚證書男女有別,現今社會注重男女平等的觀念也反映在結婚證書上,右邊的證書是新郎的,所以名字在前;左邊的證書是新娘的,所以名字在前。(何遠光與蔡慧雪提供) 2.2008年5月23日起,我國國民結婚從儀式婚改為「登記婚」。臺北市信義區公所在登記婚實施之前舉辦舊式結婚證書的展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