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4.公園、學校>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資料編號:
A0004_1000005


拍攝日期:
5/1/2007


文字描述:

禁止放生動物入池


相關法令: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2款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


法令內容:

第13條第2款規定「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在水池或湖泊內游泳、沐浴、洗滌、網魚、釣魚、銼魚、放生、划船或其他污染毒害水質及傷害動植物之行為。但經主管機關公告在指定地點得划船、釣魚者,不在此限。」
第1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停止使用人之使用:一、違反本自治條例或公園場地使用辦法規定者。二、發生空襲、天然災害或其他意外事件。」
第17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至第十六款及第二十款規定者,依中央法律裁處之;中央法律未規定者,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