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4.公園、學校>B.告示資料庫〈二〉:法令宣導
資料編號:
B0004_1150027


拍攝日期:
1/8/2007


文字描述:

為維護水質清潔,請勿隨意棄置垃圾,以免造成池水污染。


相關法令: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


法令內容:

第13條規定「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在水池或湖泊內游泳、沐浴、洗滌、網魚、釣魚、銼魚、放生、划船或其他污染毒害水質及傷害動植物之行為。但經主管機關公告在指定地點得划船、釣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