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5.勞動場所>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資料編號:
C0005_2600012


位置:
宜蘭酒廠


尺寸(公分):
10x27


拍攝日期:
3/11/2008


文字描述:

滅火器


相關法令:

消防法第6條


法令內容:

下列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一、依法令應有消防安全設備之建築物。二、一定規模之工廠及倉庫、林場。三、公共危險物品與高壓氣體製造、分裝、儲存及販賣場所。四、大眾運輸工具。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得依前項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經檢查不合規定者,應即通知限期改善,並予複查。第一項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