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1.人文歷史、名勝古蹟>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資料編號:
A0001_1000019


GPS:
301843-2769949


尺寸(公分):
40*15.5


拍攝日期:
9/6/2007


文字描述:

消防栓送水口


相關法令:

消防法第17條


法令內容:

消防法第17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消防需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所需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酌予補助;其保養、維護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6條規定「 下列場所應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 一、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其建築物及儲存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二、中度危險工作場所,其建築物及儲存面積在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三、低度危險工作場所,其建築物及儲存面積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四、如有不同危險程度工作場所未達前三款規定標準,而以各款場所之實際面積為分子,各款規定之面積為分母,分別計算,其比例之總合大於一者。五、同一建築基地內有二棟以上木造或其他易燃構造建築物時,建築物間外牆與中心線水平距離第一層在三公尺以下,第二層在五公尺以下,且合計各棟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前項應設室外消防栓設備之工作場所,依本標準設有自動撒水、水霧、泡沫、二氧化碳、乾粉等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室外消防栓設備。」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97-1條規定「電信、電力、郵政、瓦斯、自來水等公用事業突出地面之設施,與公共汽車候車停、花台、座椅、消防栓、垃圾筒及其他類似街道設施之設計及設置地點,應經市政府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