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4.公園、學校>B.告示資料庫〈二〉:法令宣導
資料編號:
B0004_2530005


位置:
台北縣石門鄉老梅國小外


拍攝日期:
7/6/2008


文字描述: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區民眾疏散集結收容圖示


相關法令: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13條


法令內容:

第13條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劃定其核子反應器設施周圍之緊急應變計畫區,並定期檢討修正;其劃定或檢討修正,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定期提出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依核定之分析及規劃結果,設置完成必要之場所及設備。
前項必要場所及設備之設置,各級主管機關與指定之機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相關連結:
http://www.aec.gov.tw/www/service/qna_06-1.php


備註:

1.老梅國小為核一廠緊急應變計畫中緊急應變區內之民眾集結點,若有核子事故發生,聽聞發佈核子事故警報後(警報每響一秒鐘,停頓一秒鐘,共90次)區域內民眾必須立刻至集結點集合,接受政府人員協助進行適當的防護行動。 本告示之法源為原子能法施行細則三十六條七款,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十四條第二項,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第七條 2.本告示係依照台電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內容所設置,依照原子能法施行細則三十六條七款規定,台電於申請核子反應爐使用執照時便應提出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自實施迄今20餘年,除每年各核能電廠定期舉行廠內緊急應變演習外,並先後舉辦大規模之廠內及廠外聯合演習多次,以加強政府及業者之安全準備。鑑於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涉及民眾之權益,對國家社會有重大影響,且歷來輿論對其法制化之期待甚殷,原能會爰針對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之特殊性,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草案,計分總則、組織、整備措施、應變措施、復原措施、罰則及附則等,分別於85年7月及88年12月函請立法院審議,惟並未經立法院審查通過。 原能會參酌SARS防制經驗回饋,結合災害防救體系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再檢討完成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草案),於92年7月30日經行政院院會決議通過,並於8月12日函送立法院審議,12月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12月24日總統公布,9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緊急應變計畫區」係萬一發生核子事故,且需採取先期防護行動甚或疏散民眾時,首先應考慮的範圍,該範圍的訂定,係應用電腦程式運算,與核電廠反應爐型式、電廠附近人口密度、地形、氣候狀況等均有密切關係,我國三座核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均為五公里。在「緊急應變計畫區」內,平時就應該做好各項整備工作及規劃適當之應變措施,並定期施予演練。 (詳細資料可參見原能會網站: http://www.aec.gov.tw/www/service/qna_06-1.php)本件中,B01與B02兩項告示距離約五十公尺左右(B01位於老梅派出所,B02位於老梅國小校門口),學生認為此項標示方式並不恰當,告示對象既為不熟悉當地之遊客,則兩項告示應一地並列為宜。(現今設置之考量或者係因警報放送系統位於派出所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