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7.室內公共場所>B.告示資料庫〈二〉:法令宣導
資料編號:
B0008_2200006


位置:
台北縣立板橋體育場


拍攝日期:
6/1/2008


文字描述:

本飲水機僅供來場民眾方便飲用,不當民眾攜桶罐來此裝水,將使本場增加使用水負擔,除按自來水公司防竊索款外,嚴重者將送海山分局處理


相關法令: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法令內容:

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