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7.室內公共場所>B.告示資料庫〈二〉:法令宣導
資料編號:
B0008_2270001


拍攝日期:
4/22/2007


文字描述:

本鄉境內雙溪河共和大橋以下河段至貢寮鄉界河段開放垂釣(不含支流)其他地區仍封溪禁漁


相關法令:

漁業法第65條
漁業法第44條


法令內容:

第65條規定「違反主管機關依第44條第4款所為之公告事項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第44條規定「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規定左列事項:一、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處理之限制或禁止。二、水產動植物或其製品之販賣或持有之限制或禁止。三、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四、漁區、漁期之限制或禁止。五、妨害水產動物回游路徑障礙物之限制或除去。六、投放或遺棄有害於水產動植物之物之限制或禁止。七、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之限制或禁止。八、水產動植物移植之限制或禁止。九、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