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4.公園、學校>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資料編號:
A0004_1100012


拍攝日期:
1/9/2007


文字描述:

敬請遊客合作重視安全環保、禁止釣魚、禁遛寵物、禁止放生、禁止游泳、禁餵麵包


相關法令: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1款、第2款、第20款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


法令內容:

第13條第1款、第2款、第20款規定「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隨地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廢棄物。二、在水池或湖泊內游泳、沐浴、洗滌、網魚、釣魚、銼魚、放生、划船或其他污染毒害水質及傷害動植物之行為。但經主管機關公告在指定地點得划船、釣魚者,不在此限。二十、主管機關為特定傳染病之防治或公園管理之必要而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第1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停止使用人之使用:一、違反本自治條例或公園場地使用辦法規定者。二、發生空襲、天然災害或其他意外事件。」
第17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至第十六款及第二十款規定者,依中央法律裁處之;中央法律未規定者,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