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1.其他>E.告示資料庫〈五〉:其他
資料編號:
E0001_8260001


位置:
高雄縣梓官鄉蚵仔寮漁港碼頭


拍攝日期:
7/19/2008


文字描述:

放款廣告


相關法令:

民法第203、205、206條


法令內容:

第203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第206條:「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備註:

1.梓官鄉蚵仔寮漁港為地區性近海漁港,魚貨年銷售量約2800公噸,年交易總額約新台幣5億元,一半漁貨量在當地銷售,40%銷往鄰近鄉鎮。港內區分漁船碼頭區與動力舢舨漁筏區,由舢舨漁筏數量遠高於漁船的數量觀之,且本港周圍非以近海養殖漁業為主,推測本地區漁業從業人員經濟收入狀況可能低於其他較具規模之觀光漁港從業人員。是以於港區碼頭附近放置工具之貨櫃屋上,常見貼滿此類貸款廣告,其上僅有貸款字樣與電話號碼,或稱只需證件,或稱汽車借款,關於利率計算方式,則毫無說明。 2.參考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9號關於常業重利罪之判決書中附表所列之地下錢莊放款收取高利貸之行為記錄與各項證據可知,廣告單上所謂「證件」、「支票」、「汽車」即可借款云云,係重利罪常見之宣傳手法與行為樣態(按現行刑法已刪除原刑法345條之常業重利罪,故實務以各項重利罪分別論處之),行政院法務部於2005年4月14日法檢字0940801434號函示各檢察機關之「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計畫」中,亦宣示「請經濟部商業司及內政部警政署提供有不良紀錄討債公司及地下錢莊之相關資料,予以建檔列管,並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加強聯繫,重點查核。」可見日前政府亦認此類地下放款借貸行為對於民生經濟行為造成重大影響。然此專案實施已超過三年,現於都會區電線桿上尚可偶見此類廣告,但為數不多,資料蒐集者認為此或因環保機關執行環境清潔任務較力所致,但於此經濟收入較低之漁港區卻可發現此類廣告比比皆是,一方面或者是環保機關人力較為不足,且該廣告所張貼位置並非公用建築之上;另一方面更可能是此地區潛在的地下放款「客源」較多所致。若其原因以後者為主,則主管機關應於本地進行宣導並更致力預防此類經濟犯罪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