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6.交通運輸工具>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資料編號:
C0006_8040009


位置:
高雄捷運高雄車站


拍攝日期:
7/29/2008


文字描述:

搭乘捷運電梯相關警示


相關法令: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第10條


法令內容:

第10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左列處所標示安全規定:三、電梯、電扶梯。」


備註:

關於電動手扶梯之「合理使用」與受傷者自己行為責任可參見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2418判決,法院認定若捷運公司已依大眾捷運法就電梯與手扶梯之使用明確告示之,則若當事人「自己雙手分持柺杖及物件,未依通常合理方法使用電扶梯,疏失跌倒受傷,並非因被告(台北捷運公司)場站設施有何缺陷,難謂被告有何故意過失或其他可歸責事由」。然高雄捷運高雄車站之電梯告示並不明確,且並未於電動手扶梯入口進行宣導,於此可能尚有改進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