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6.交通運輸工具>B.告示資料庫〈二〉:法令宣導
資料編號:
B0006_8040010


位置:
高雄捷運高雄車站


拍攝日期:
7/29/2008


文字描述:

捷運站內禁止吸煙及飲食,違者罰新台幣1,500元以上,謝謝合作。


相關法令:

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9款


法令內容:

第50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備註:

高雄捷運公司依大眾捷運法五十條一項第九款規定,禁止捷運站區內飲食吸煙,故於本站入口處設立此項告示,然並未明列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