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3.自然風景區>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資料編號:
C0003_7020002


位置:
台南市南區黃金海岸沙灘


拍攝日期:
10/9/2008


文字描述:

急流區域禁止游泳潛水


相關法令:

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7條


法令內容:

第60條:「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水域管理機關對有關水域遊憩活動所為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命令者,由其水域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第7條:「水域管理機關或其授權管理單位基於維護遊客安全之考量,得視需要暫停水域遊憩活動之全部或一部。」


備註:

1.本件告示群位於台南市南區台十七線旁一般被稱為「黃金海岸」的沙灘區。由此沙灘之入口處可發現市政府所設置禁止游泳潛水露營之安全告示,於沙灘區,則有消防局設置的急流區域安全警示,並重申禁止游泳潛水。 2.資料蒐集者於蒐集本件告示時間為非假日期間,但仍可見有數位遊客在此戲水,且台十七線旁有飛行傘衝浪協會分部,應常有衝浪客於此處活動。惟整個沙灘並未見任何救生員與救生站設施。對於此種情況,蒐集者認為應深思的是,主管機關對於水域安全是否僅以公告為危險水域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一條、觀光發展條例六十條或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七條處罰人民,禁止人民活動即滿足國家對人民生命安全之保護義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