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6.交通運輸工具>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資料編號:
C0006_8000001


位置:
高雄捷運中央公園站


拍攝日期:
7/29/2008


文字描述:

因電扶梯移動速度快,行動不方便者,請改搭電梯


相關法令: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第10條


法令內容:

第10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左列處所標示安全規定:三、電梯、電扶梯。」


備註:

1.入口方向亦張貼告示提醒手提行李體積較大者請改搭電梯。此外本件蒐集時,部分手扶梯正進行保養,由圖亦可見維修保養作業之安全告示。 2.捷運高雄車站之電扶梯並未有本件之標示。實際上,中央車站站內進入月台之電扶梯上亦無此項警示標示,然於高架式車站(如前所述之楠梓加工區站)之月台電扶梯均有此標示,基於前件62所述及之北捷石牌站電扶梯跌倒案判決內容(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2418判決),高雄捷運應於各站所有電扶梯上均加註此告示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