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4.公園、學校>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資料編號:
A0004_1000001


拍攝日期:
5/1/2007


文字描述:

嚴禁家庭垃圾棄置於公園,違者依法處理。


相關法令: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1款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


法令內容:

第13條第1款規定「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隨地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廢棄物。」
第1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停止使用人之使用:一、違反本自治條例或公園場地使用辦法規定者。二、發生空襲、天然災害或其他意外事件。」
第17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至第十六款及第二十款規定者,依中央法律裁處之;中央法律未規定者,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第5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