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4.公園、學校>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資料編號:
C0004_8000002


位置:
高雄中央公園


拍攝日期:
7/29/2008


文字描述:

公共兒同遊戲場安全準則


相關法令:

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規則第14條


法令內容:

第14條:「公園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立即離開公園;其經告誡仍有不從者,得連續處罰之:
一、駕駛各式機動車輛或以任何方式使各式機動車輛進入公園。但行動不便者使用電動代步車,不在此限。
二、自行車進入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進入之公園。
三、從事商業營利行為。
四、隨地便溺或攜帶犬畜而不處理其排泄物。
五、私設神壇、桌椅等設施或伴唱設備。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事項。
於公園退縮地上之人行道違規停放車輛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私設物品,經命行為人清除而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者,得視同廢棄物處理。」


備註:

: 1.此處為中央公園所設置之兒童遊樂設施。本告示則針對此遊樂設施之使用對象,禁止行為等進行詳細的規定,並規定十二歲以下兒童需有家長陪同,以減少意外產生的機率。 2.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國字第4號判決文,本案中兒童於公園內使用遊樂器材受傷致死,法院於此聲請國家賠償之訴訟案件中,除審酌主管機關於該遊樂器材之安全標準與設置方式有無過失外,亦考量兒童使用遊樂器材時,父母或監護人是否在場看護以維持其安全使用,該案中因無父母在場,而被法院認定成立與有過失,依過失相抵法理減免部分賠償金額。然考量現今社會中,父母多均有職業在身,對於八歲孩童之行動,父母幾無可能全天候追蹤看護之,本案裁判之認定,是否過度加重父母之責任,或可再為深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