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7.室內公共場所>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資料編號:
A0007_1100035


拍攝日期:
5/1/2007


文字描述:

依法令規定本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相關法令:

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2項


法令內容:

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2項規定「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18條規定「於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之禁菸場所吸菸或未滿十八歲者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於禁菸場所吸菸者,在場人士得予勸阻。」
第31條規定「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32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經依第二十三條至前條規定處罰者,得併公告被處分人及其違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