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8.其他場所>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資料編號:
A0008_1110010


位置:
陽明山平等里


拍攝日期:
7/10/2008


文字描述:

亂丟垃圾罰到6000元!如果無人檢舉繼續亂丟,將不予清除


相關法令: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法令內容:

第27條第1款規定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相 關 連 結:
備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