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 A0008_1100038
拍攝日期: 1/8/2007
文字描述:

騎樓人行道禁止停車,機慢車停放區除外


相關法令: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執行違規停車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第2條(八)-2-(1)


法令內容:

(八) 依法執勤人員執行違規停車拖吊應以左列項目為限,其餘以逕行填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告發為原則。
2 機車:
(1) 在公車招呼站十公尺範圍內之人行道上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