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 C0006_0000006
位置: 高鐵車廂內
拍攝日期: 8/3/2008
文字描述:

車窗擊破器標示


相關法令:

鐵路法第59條第1款


法令內容:

第59條第1款:「經營旅客、物品運送之鐵路機構,應遵行左列規定:
一、對行車路線之坡度、彎度、變電站、電車線、電力調配、列車調配 、行車速度、機車車輛檢查、養護、平交道、標誌、號誌、看守人及車站之設施應妥善規劃設計,並設有旅客在站之安全措施。」


備註:

高鐵車廂內的車窗擊破器很明顯,並且有警告標示,警告人們不可以隨便拿取否則自負民、刑事責任,資料蒐集者認為,這有點難以理解,在只是試拿的情況下,高鐵公司可以藉由民刑法相繩於他方嗎?或者只為達阻嚇之效所有的封條語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