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 A0008_1110005
位置: 外雙溪邊
拍攝日期: 7/10/2008
文字描述:

親愛市民,為維護河川清潔,請勿丟棄垃圾。


相關法令: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法令內容:

第27條第11款規定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