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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爆竹煙火

2020-01-19

資料編號: A0003_2510029
位置: 台北縣淡水鎮沙崙海灘
拍攝日期: 7/6/2008
文字描述:

禁止燃放爆竹煙火


相關法令:

台北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第4條第4款


法令內容:

第4條規定「下列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四、其他經本府公告者。」


相關連結: 1.公告指出沙崙海灘屬於淡水河沿線河濱公園範圍,為縣政府自治條例中(台北縣爆竹煙火施放條例)中所規範禁止燃放爆竹煙火之地區,違者將處以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2.本警示之法源為台北縣政府公告之自治條例,而該自治條例依據則為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告之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此管理條例第一條說明本條例立法要旨係為:「規範爆竹煙火之管理,預防災害發生,維護人民生命財產,確保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條例」,係為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及公共安全,而對於爆竹製造使用的相關行為加以立法限制。該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授權地方政府取締與處理爆竹煙火施放,故地方政府得以自治條例規範施放爆竹時間地點之限制。另公告所示之罰則部分,即援引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辦公室信箱 tadels.ntu@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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