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 E0001_1120141
GPS: 301751-2786685
尺寸(公分): 100x40
拍攝日期: 3/9/2008
文字描述:

敬告遊客園區小偷猖獗請於停車後將貴重物品隨身攜帶勿放於車中以免遭竊損失


相關法令:

民法第607條、第609條


法令內容: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但有前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
「以揭示限制或免除前三條所定主人之責任者,其揭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