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未經許可不得擅入 2020-01-19 資料編號: C0005_1100032 拍攝日期: 5/1/2007 文字描述: 危險未經許可不得擅入 相關法令: 建築法第63條 法令內容: 第63條規定「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