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 C0005_1100032
拍攝日期: 5/1/2007
文字描述:

危險未經許可不得擅入


相關法令:

建築法第63條


法令內容:

第63條規定「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