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編號:
A0004_1000004
拍攝日期: 5/1/2007
文字描述:
相關法令:
法令內容:
拍攝日期: 5/1/2007
文字描述:
公園內禁止佔用場地私用或設置私人物品
相關法令:
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注意事項補充規定
法令內容:
十二、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本場地舉辦活動,經本處駐警隊制止仍不離開者 ,應依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注意事 項收費基準繳納三倍之費用,如 有損壞場地設施,並應負賠償之責。
公園內禁止佔用場地私用或設置私人物品
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注意事項補充規定
十二、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本場地舉辦活動,經本處駐警隊制止仍不離開者 ,應依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注意事 項收費基準繳納三倍之費用,如 有損壞場地設施,並應負賠償之責。